赢在胜伦

用胜伦人的专业水平和敬业精神征服和感动客户

警惕信用卡使用中的收费陷阱

发布日期:2012-02-29

 

警惕信用卡使用中的收费陷阱

作者: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刘继承律师

使用信用卡消费已经成为我们大多数人日常生活中的习惯,然而,即便是专业人士,恐怕也很少有人清楚了解信用卡消费的具体条款,以及银行对刷卡消费存在的种种规定,日前,笔者就经历了这样一个事情,信用卡明明未激活,更没有任何消费,居然还被扣除200元的年费。

案例

先生曾办理过一张某银行的龙卡信用卡,有效期至201111月。由于对银行的服务不太满意,在有效期满的前几个月就已停用了这张信用卡,该信用卡期满时,里面尚有余额数元。银行卡有效期满后,他又收到了建设银行寄送的新卡,但是他并未激活新卡,也没有使用该新卡进行任何消费。没想到去年12月份,先生又接到了银行发来的信用卡对账单,显示已扣取信用卡2012年年费200元。

先生觉得很奇怪,自己没有开通新卡,更谈不上使用,为何还要扣年费呢?在与银行信用中心沟通无果后,先生找到律师,希望为他维权。

律师接待后分析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当事人订立附终止期限的合同,期限届至时,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持卡人激活信用卡前,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扣收任何费用,持卡人以书面、客户服务中心电话录音或电子签名方式授权银行业金融机构扣收费用的除外。”《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发卡银行应当建立信用卡激活操作规程,激活前应当对信用卡持卡人身份信息进行核对。不得激活领用合同(协议)未经申请人签名确认、未经激活程序确认持卡人身份的信用卡。对新发信用卡、挂失换卡、毁损换卡、到期换卡等必须激活后才能为持卡人开通使用。信用卡未经持卡人激活,不得扣收任何费用。在特殊情况下,持卡人以书面、客户服务电话录音、电子签名、持卡人和发卡银行双方均认可的方式单独授权扣收的费用,以及换卡时已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除外。”

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在上述信用卡有效期满后,先生便以不激活新卡方式选择不再使用银行的信用卡,同时也没有再享受过银行提供的任何服务,双方之间的信用卡服务合同关系应于201111月期满终止,至此双方不存在消费服务关系,银行反而应该退还卡上的余额。因此,银行自信用卡有效期满后无权再向委托人收取任何的费用。但银行却单方加收了先生的信用卡年费,此行为损害了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此情况下,律师建议先生可以先通过律师发函的形式,与银行进行交涉,并按照先生的承述和要求起草了律师函,直接发给银行总行的信用卡中心。信用卡中心收到律师函后,积极与先生取得了联系,并主动补回了扣除的年费。

出于防范风险的考虑,银行服务条款一般设计得较为复杂,在办卡时也没有几个人会仔细查看条款,消费者出于对国有银行的信任,也较少对银行的收费提出异议。但近年来,随着银行服务内容的多样化和消费者需求的细化,关于银行收费引发的争议越来越多。前述案例中如果不是先生有法律意识,可能也会像大多数人一样,掏钱认倒霉。实际上,类似这样的不合理或不合法收费的情况大量存在,例如银行放任消费者透支刷卡以便收取超限费、只剩零头没还款却要按全额收取罚息等等,遇到这样的问题,消费者应及时咨询专业人士,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