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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公司为逃避债务在诉讼阶段注销,由股东清偿债务

发布日期:2022-04-08


案情介绍

某塑料公司拖欠原告货款,原告委托本律师提起诉讼。因无法联系塑料公司,法院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进行送达。塑料公司在案件开庭前办理了工商注销登记手续。鉴于此,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塑料公司的清算组成员对塑料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塑料公司清算组成员清偿货款并支付利息。

案件难点


由于塑料公司已注销,本案从买卖合同纠纷转化为清算责任纠纷,涉及诉讼主体、诉讼请求的变更,并影响到案件的管辖。


1.案件被告从塑料公司变更为塑料公司的清算组成员杨某1、杨某2,诉讼请求也相应变更为要求杨某1、杨某2清偿货款并支付利息。依据的是《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款:“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被告的变更是否会导致管辖的变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一)、(二)理解与适用》,清算人损害赔偿责任在性质上属于民事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确定侵权行为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规则。清算组成员的损害赔偿之诉与股东或债权人提起的强制清算案件具有不同的性质。清算案件属于非讼案件,应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清算组成员的损害赔偿之诉在性质上属于给付之诉,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此类损害赔偿之诉中,由于侵权行为地是公司住所地而被告是清算组成员,因此,债权人可以在多个有管辖权的法院中选择管辖。结合本案,立案法院是塑料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仍然有权管辖。


温馨提示

1.清算组由公司哪些成员组成?

现行《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2.债权人应关注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并在债权申报期依法申报债权。

现行《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