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未婚先育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吗
作者: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曾跃 律师
(作者简介: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曾律师执业以来处理了劳动法、合同法、房地产法、侵权责任法等多个领域的上百起诉讼案件。曾律师在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纠纷、合同纠纷等诸多领域有着丰富的诉讼办案经验,同时擅长辩论,在第一届广州市律师辩论赛中荣获“十佳辩手”的称号。
在办理大量诉讼案件的同时,曾律师也从事了大量的非诉法律事务,包括合同审查、谈判、出具法律意见及法律风险分析意见等。曾律师特别擅长于用人单位的人事规章制度建设,为多家企业集团制订、修改过员工手册及规章制度。)
绝大部分的用人单位都没有将违反计划生育当成是一种严重违纪行为写入规章制度,当出现员工违反计划生育的行为时,用人单位又理所当然地认为这足以成为企业单方解除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的合法理由,这种观点实质上是错误的,员工未婚先育用人单位未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一、若用人单位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乡镇集体企业的情况下,其可以未婚先育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依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条的规定“不实行计划生育是违法行为。”未婚先育违反了我国计划生育政策和相关法律,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乡镇集体企业对其超生职工应当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对超生的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从上述规定可知在广东省内,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乡镇集体企业的员工未婚先育,违反计划生育的,则用人单位有权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二、若用人单位不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乡镇集体企业的情况下,若其规章制度没有相应规定,则用人单位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具有较大的法律风险
未婚先育虽然违反了我国计划生育政策和相关法律,但是这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并不直接构成《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事由。因此,在员工未婚先育的情况下,若用人单位不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乡镇集体企业,并且其规章制度没有相应的规定,用人单位仅仅以劳动者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没有法律依据。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上述的规定,并没有对劳动者计划内怀孕或是计划外怀孕做出具体的限定,因此,无论女职工是计划内怀孕还是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怀孕,若用人单位不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乡镇集体企业,则其不能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三、若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未婚先育属于严重违纪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如前所述,《劳动合同法》仅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并不排除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除劳动合同。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若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了“员工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未婚先育或其他任何违反计划生育的行为均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等内容,并且对该规章制度依法进行了公示,则用人单位则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与未婚先育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综上所述,员工未婚先育用人单位未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若用人单位未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员工一旦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发起法律挑战,用人单位将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将违反计划生育的行为直接明确为严重违纪的行为,才能避免出现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