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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律师行业“四化”问题勘误

发布日期:2012-01-16

 

中国律师行业“四化”问题勘误

作者: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 肖胜方 

2000年前后,司法部提出要在律师行业普遍建立并推广“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的律师事务所,业内普遍称之为“四化”。但是,十余年过去了,律师行业真正实现“四化”的律所可谓凤毛麟角。为什么会这样呢?笔者认为原因在于包括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和广大律师同行在内的各方对“四化”的辩证关系认识不统一。而“四化”是律师行业的发展方向,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决定着律师行业能飞多高、能走多远,因此本文试图通过剖析“四化”的辩证关系,纠正各方对“四化”的认识误区,进而为律师行业的“四化”建设略尽微薄之力。

 

一、律师行业对“四化”的几个认识误区

(一)误把大所当强所,盲目追求“规模化”

自司法部提出“四化”至今,从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对律师行业的发展期望,到律所的发展规划,再到律师个体的宣传营销,虽然表面上都是在追求“四化”,但实质上却只是在“规模化”上做文章。无论是中央领导到地方视察,还是地方之间互相考察,各级领导一般都会选择去律师数量可观的所谓“大所”;无论是政府部门、企业之间对法律服务采购的招投标,还是全国以及各省市对律师事务所的评优评先,都把律师数量作为重要的考虑因素。他们认为,“规模化”是“四化”的核心,只要实现了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和国际化便会随之而来。在这种“大所”即“强所”的指导思想下,律所竞相比赛谁拥有的律师数量多,整个行业似乎都在盲目追求“规模化”。

 

(二)误把手段当目的,一切为了“规模化”

律师行业普遍存在一种认识误区,那就是把“规模化”当做目的。其实规模化只是手段,专业化才是目的,如果不是为了追求专业化,完全没有必要过分的追求规模化。换而言之,通过规模化实现专业化本是题中应有之意,如果仅仅实现了规模化却没有实现专业化,那么实现规模化意义也就不大了。但是律师行业的主流思想却是本末倒置,将规模化当做目的,忽视甚至漠视专业化。

在此情况下,律所无不以扩大律所规模、增加律师数量为发展核心。时至今日,业内仍有律所把做最好的律所与做最大的律所混为一谈。

实际上,对于那些实行松散型承包制(注释:此处的承包制包括固定比例的承包制(业内一般习惯称为提成制)和固定费用的承包制(业内一般习惯称为承包制)。事实上,笔者认为提成制与承包制不是并列的关系,而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提成制也是一种承包制,本质上都是承包律所的业务和资源,只不过“提成制”是固定比例的承包,而“承包制”是固定费用的承包)的律所来说,律师人数的增加并不必然意味着律所实力的增强。

 

二、律师行业对“四化”存在认识误区的原因

(一)律师行业盲目追求规模化的原因

1、律师事务所迎合不明真相的客户的“需求”

一般客户对目前我国律师事务所的运作机制并不了解,以为律所和企业一样,实行公司化的运作、专业化的分工和规范化的管理,律所领导可以对律所资源统一进行整合和调配,律师之间分工合作以团队的方式提供服务,进而想当然的认为律师数量是律所实力的象征,因此在选择律所时往往把律师数量作为重要的考虑因素。但此时客户真正关心的其实不是律所拥有律师数量的多少,而是能为自己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数量的多少。

在承包制律所执业的一般都是“单打独斗型”的律师,其要么是一个人执业,要么是带着少数1-2个助理执业,虽然与客户签订委托合同是以律所的名义,但实际上为客户提供服务的只有那位“单打独斗型”的律师,这种情况下律所拥有的律师再多,与客户又有什么关系呢?

而承包制的律所为了开拓案源,必然投客户所好,客户喜欢律师数量多的所谓“大所”,律所就千方百计的扩大律师规模,并且在接案时重点强调本所的律师数量。但是,有哪个承包制的律所敢把内部真实的分配机制告诉客户呢?相反,很多承包制的律所,为了赢得客户的信赖并争取案源,在对外宣传或者与客户洽谈的过程中通常都会说自己内部有专业的部门划分,各部门之间分工协作,给人一种团队化的感觉。这种行为说得难听一点就是欺骗客户,同时也是一种不诚信的表现。

试想,如果客户了解律所内部的运作机制,清楚的知道承包制的律所拥有的律师数量与自己并无关系,他们还会一味的追求律师数量众多的所谓“大所”么?

2、律师事务所迎合各级领导的喜好

如上所述,各级领导视察工作,一般都会选择去律师数量众多的所谓“大所”,各级领导讲话也动辄以律师数量作为衡量当地律师业发展状况的标准。

由于我国现阶段大多数律所均实行承包制,核心竞争力普遍不强,专业化程度普遍不高,同时专业化程度的高低很难通过数字来量化,而规模化却是看得见摸得着并且随时可以拿来展示和炫耀的东西,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承包制的律所一般只能通过“规模化”(扩大律师数量)来证明自身的实力。再加上“集中力量办大事”、“众人拾柴火焰高”的朴素观念在各级领导的头脑中根深蒂固,他们优先照顾、扶持和奖励的也是律师数量众多的所谓“大所”。因此,为了迎合各级领导的喜好,占据行业主流的承包制的律所无不卯足了劲在扩大律师数量方面狠下功夫。

3、各级领导迎合整个社会的评价

各级领导为什么喜欢律师数量众多的所谓“大所”呢?因为他们在迎合整个社会的评价。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我国基本上是粗放型(又称外延型)经济增长方式,主要依靠增加投资、扩大厂房、增加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投入,来扩大生产规模,实现经济增长,这种方式消耗大、成本高、污染重、效能低。在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下,经济总量成为衡量发展水平的最重要标准,表现在国家层面就是追求GDP的高速增长,表现在企业层面就是追求产值(贸易额)的迅速增加,为此甚至不惜以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大量耗费自然资源、过度使用廉价劳动力为代价。只要经济总量上去了,社会公众就觉得国家繁荣富强了,至于为此付出的代价以及国家核心竞争力的强弱则往往被忽视。

此时的律师行业也不可能游离于政治、经济等社会大环境之外,正如社会公众将经济总量作为衡量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的最重要标准一样,社会公众衡量律师行业发展状况的标准也主要是围绕律所和律师数量的多少来展开,他们认为律所和律师的数量越庞大,律师行业的综合实力就越强,至于律所的核心竞争力如何则不太关心。各级领导为了迎合整个社会的评价,对律师行业的要求也主要围绕“规模化”而展开,由此导致我国律师行业也是“粗放型”的发展方式,表现在整个行业层面就是追求律所和律师数量的增加,表现在律所层面就是追求律所规模的庞大。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一直在坚定不移的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注释:集约型,又称内涵型,经济增长方式,主要依靠提高生产要素的质量和利用效率来实现经济增长,这种方式消耗小,成本低,污染轻、效能高)转变,社会公众也开始逐渐关注国家核心竞争力的提升、生态环境保护和劳工权益的保护,而非简单的关注GDP总量增幅。

但是,在整个社会的观念都在逐渐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全国很多地区都在推行“产业结构升级”、“发展战略转移”的今天,律师行业却没有跟上社会发展的步伐,反而依然在走“粗放型”的发展道路。尽管业内一些有识之士也在慢慢摸索转变发展方式,但是目前律师行业的主流依然是盲目追求“规模化”。

 

(二)律师行业追求规模化却难以实现更大规模化的原因

虽然律师行业普遍将规模化作为“四化”的核心,但对于承包制的律所来说,即便是极少数号称已经实现“规模化”的所谓“大所”,律师数量一般也不过两三百左右。为什么承包制的律所追求规模化却难以实现更大规模化呢?原因在于他们追求“规模化”是以办公场地等办公资源为边界,一旦没有了多余的办公场地提供,“规模化”也就停止了。

众所周知,律所需要为律师提供相应的办公资源,最主要的办公资源就是办公场地(办公卡座或者办公室)。为避免办公场地的闲置造成不必要的成本开支,在律师数量没那么多的情况下,律所一般不会超前购买或者租用太大的办公场地。随着律师数量的不断增多,律所的办公场地将逐渐趋于饱和,当律所没有多余的办公场地提供给新律师的时候,律师的数量将会相对固定,此时律所的更大“规模化”也就停止了。

有人可能会说,律所通过扩大办公面积同样可以实现更大的“规模化”。但问题在于,我国目前大多数律所均是承包制的运作机制,律师的案源和收入属于律师个人而非律所,律师数量的增加并不会给律所带来非常明显的收益,除非是租赁场地到期或者重新装修,又恰好几个合伙人一致同意另外租赁或者购买场地,否则律所根本没有动力再扩大办公面积,因此对于承包制的律所来说,通过扩大办公面积来实现更大“规模化”几乎不可能。

而对于公司化运作的律所来说,由于规模化是业务发展的必然要求,随着业务量的不断增大,必然需要招聘更多的法律服务人才,如果办公场地不够用,自然会重新购置或者租赁更多的办公场地。

可见,对于目前占据律师行业主流的承包制律所来说,追求“规模化”是以办公场地为边界,而办公场地一旦饱和律师数量也就相对固定,因此他们无法实现更大的“规模化”。

 

(三)律师行业难以在规模化的基础上实现专业化的原因

对于业内不少实行承包制的律所来说,律师数量已经初具规模,但是却难以实现专业化,由于难以实现专业化,案源和收入没有明显的增加,有限的办公场地等资源反过来又制约了规模化的进一步发展,由此逐渐陷入恶性循环,离“四化”也就越来越远。

为什么承包制的律所在初步实现规模化之后却难以实现专业化呢?笔者认为,是律所的运作机制出了问题。

目前,律所的主流运作机制是承包制,该运作机制的特点是:第一,律所既不给律师发工资,也没有条件给律师分配案源,甚至连律师的社保也是自己购买,律所花费在律师身上的可变成本几乎为零,反而需要律师分摊律所的办公成本;第二,案源属于律师个人而非律所,律师的收入也完全靠自身接案多少来决定,律师与律所之间是一种松散的合作关系,律师各自为政,没有业务资源的共享,没有共同的利润,也不存在什么分配机制,只有成本分摊机制,律所对律师来说只是一个联合办公的执业场所(注释:在香港,律师分为大律师(又称诉讼律师)和律师(又称事务律师),大律师必须成立以自己名字命名的大律师事务所单独执业,通常几个大律师事务所会共同租用办公场地,将大律师事务所的牌子挂在一起联合办公,共用行政资源和办公资源、共同分摊成本,但他们在法律业务、财务、职责等方面都是相互独立的。而大陆的承包制律所虽然对外是一个牌子,其实内部也是律师各自独立、分摊成本。从成本分摊的意义上讲,两者唯一的不同在于,香港的大律师事务所联合办公对外是挂不同的牌子,而大陆的承包制律所对外却只挂一个牌子);第三,律所没有专职的管理人员,多数律所是主任一边办案一边在兼职管理,由于权利、能力、动力等各方面原因导致律所几乎没有规范和有效的管理。(链接:参见笔者的另一篇文章:《律师事务所“主任管理缺失现象”之透视》,载《广州律师》,20106月第3期。)

对于在承包制律所执业的律师来说,律所既不发工资也不分配案源,律师只能独立对外寻找案源,同时由于无法进行专业化的分工,律师很难实现专业化,为了生存对待各类案源只能来者不拒,慢慢就变成样样都懂却样样都不精的“万金油”律师。即使部分律师熟悉某些领域并且没有生存之忧,一般也不会轻易放弃非自己熟悉领域的案件,而是硬着头皮“以案学法”,偶尔可能也会将部分利润不大的案件介绍给关系不错的律师同行,但那只是个案,因此即使没有生存之忧的律师对待各类案源也是来者不拒,同样难以实现专业化。

可见,由于目前我国承包制的律所占据律师行业主流,这种运作机制培养了众多样样都懂却样样都不精的“万金油”律师,因此这些律所即使实现了初步的规模化,依然难以实现专业化。

 

三、律师行业“四化”的辩证关系

(一)“四化”的概念界定

“四化”是指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和国际化。其中,规模化主要是指律师的数量,当然也包括律所的办公资源;专业化包括律所的专业化和律师的专业化,有的律所只做某类案件,实现了律所层面的专业化,而有的律师办理某类案件较为专业,实现了律师个人层面的专业化;品牌化的提法并不严谨,但凡律所均有品牌,只不过品牌有知名和不知名,此处的品牌化实际指的是品牌的知名化,就是要在行内外树立良好的口碑;国际化并非单纯指涉外业务做得好,而是指有实力参与国际法律服务市场的竞争,并且在国际化的竞争中占据优势。

 

(二)“四化”的关键是规模化和专业化

律所只有具备一定的规模,才有条件进行资源整合和专业化的分工,通过机制优势慢慢的培养大批专业化律师甚至专家型律师,这些律师很容易就会成为某个领域的知名律师,知名律师多了,律所的品牌自然也会知名化。实现了规模化、专业化和品牌化,国际化也就比较容易实现。

可见,“四化”的关键在于规模化和专业化,因此本文探讨的重点也是规模化和专业化。

 

(三)规模化是手段,专业化才是目的

论证规模化与专业化的关系,首先需要搞清楚一个经济学概念:规模经济性。规模经济性是指在一定的市场需求范围内,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大.企业的产品与服务的每一单位的平均成本出现持续下降的现象。不同的行业规模经济性也不相同:对于电信、电力、石油化工、自来水以及汽车制造业等规模经济性比较显著的行业来说,生产规模越大,相应的运营网络越完善,产品与服务的每一单位的平均成本就越低,效益也就越好;而对于律师行业来说,规模经济性却并不显著,律师行业的产品就是专业法律服务,所谓的扩大规模主要是指律师数量的增加,对于诉讼业务来说,一般情况下最多只有两名代理人,几乎不具有规模经济性;对于非诉业务来说,团队的人数相对来说也不多(除非是特大型的项目),规模经济性也不显著。

因此,对于规模经济性显著的行业来说,由于“规模化”可以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因此必然要千方百计的追求并实现规模化;而对于规模经济性不显著的行业来说,单纯的追求和实现规模化并不能带来显著的收益。

有人可能会说,既然律师行业的规模经济性不显著,扩大规模并不能带来显著的收益,根据“规模经济性”的原理,律师行业岂不是不需要追求规模化?笔者的观点岂不是自相矛盾么?其实一点也不矛盾,笔者认为律师行业需要规模化,原因在于律师行业需要利用规模化这个手段来实现专业化。如上所述,“四化”的关键是规模化和专业化,其中规模化是手段,专业化才是目的,如果不是为了实现专业化,便没有必要过分的追求规模化。

目前承包制的律所占据行业主流,这些律所对律师来者不拒并且几乎没有规范的管理,在此情况下,律师数量越多,律所规模越大,执业风险也就越大。

从市场竞争的角度分析,“同质化”的产品市场竞争力不强,只有具备差异化的产品或者服务才具有竞争力,因此市场竞争的法宝是差异化。差异化的通俗化表述就是人无我有,人有我优。拿电视机市场来举例,当黑白电视逐渐普及的时候,差异化主要是色彩,当彩电逐渐普及的时候差异化主要是尺寸,当大尺寸的彩电逐渐普及的时候,差异化又变成了纯平、液晶等。

律师行业市场竞争的法宝同样是追求差异化。从本质上来说,律师行业的竞争力主要体现在提供专业法律服务,这一本质属性决定了专业化是律师、律所乃至律师行业的安身立命之本。律师只有实现了专业化才能实现“人无我有,人有我优”的差异化,只有实现了差异化才能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因此,“四化”的核心和目的是专业化。

但是专业化的形成又有赖于一定程度的规模化,因为只有律师达到一定数量,才有条件进行专业化的分工,只有进行专业化的分工,律师才能集中精力专攻某一个或者几个领域,只有集中精力才能有突破性的进展,也才能逐步实现专业化。

因此,只有实现了规模化,律师数量初具规模,律所才有条件进行专业化分工,律师才有条件进行专业化研究,专业化才能逐步形成。同时,专业化的形成反过来又会促进规模化的进一步发展,因为实现了专业化,品牌化就相对容易实现,实现了专业化和品牌化,优质的法律业务便会接踵而至,业务资源的急剧增多便会带动更多律师的参与,规模化、专业化和品牌化均得以不断更好的实现,国际化也就比较容易实现,如此形成良性循环,这才是律师行业“四化”的本旨所在。

 

(四)如何在规模化的基础上实现专业化

规模化只是专业化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一些律所在初步实现规模化之后便难以实现专业化,原因在于缺乏专业化的另一个必要条件——公司化的运作机制。

公司制的律所与实行公司化运作的律所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公司制的律所是指按照公司法的要求由股东出资设立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律师执业机构。而笔者所说的实行公司化运作的律所依然是合伙制的律所,只不过参考了现代公司制企业的管理模式,由律所统一配置人力资源(主要是统一给律师发工资)和业务资源(主要是统一分配案源)。

公司化的运作机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全员授薪;专业化分工;规范化管理。具体来说,全员授薪制指的是由律所统一给律师发工资,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专业化分工指的是由律所通过整合资源划分专业领域,制度化的培养专业化律师;规范化管理总体来看就是事前预防、事中引导和事后惩戒。限于篇幅,下面仅对专业化分工稍作展开。

专业化分工的前提是律所统一案源,律所统一案源的前提是实行全员授薪,实行全员授薪的前提是律所实行公司化的运作机制。

律师专业化的形成固然需要律师艰苦卓绝的努力,但是同样重要有稳定的相同或相近领域的案源积累经验。如果律所能够统一分配案源,让律师有条件专注于某一个领域,加上律师个人的勤奋努力,假以时日,想不专业化都难。专业化的另一个层面是团队化协作。团队化协作不是多几位律师联合办案,而是不同领域的专家分工合作,各取所需,各施所长,优势互补,共同完成工作。这有点类似于武侠小说中的铜人阵,大家按照不同的章法和站位,守住自己的阵脚,共同进退,才能发挥团队的巨大威力。真正市场化的法律服务竞争,必然是团队化的较量,“单打独斗型”律师的客户群永远只是社会公众而非商业客户,而为社会公众提供法律服务的利润空间很小,因此“单打独斗型”律师的市场竞争力也就很小,难以取得事业上的大发展。

试想,如果律所实行公司化运作,由于招聘需要成本,发工资需要成本,新招聘人员与现有团队的融合和对新人的传帮带需要成本,新招聘人员一旦违法乱纪,又会牵连到整个律所和律所的合伙人,因此律所必然要对新进人员千挑万选,而这一方面可以有效调节律师数量,另一方面无形之中也提升了律师行业的整体素质。

如果一家实行公司化运作的律所拥有几十名律师,那么通过有效的资源整合和专业分工,这些律师便可以在短期内实现专业化。

 

因此,律师行业“四化”中,规模化是手段,专业化是目的,实现了规模化才有条件实现专业化,实现了专业化才能逐步实现品牌化,专业化和品牌化又可以促进实现更大的规模化,实现了规模化、专业化和品牌化,国际化也就水到渠成。只有更多的律所实现“四化”,才能带领整个行业走向成熟,我国律师行业才能在国际法律服务市场竞争中占据优势。

 

 

 

 

(本文发表于2012年3月《中国律师》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