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问题
——以企业经营为视角
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 肖挺俊律师
【案情简介】申请人某市华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某省高院已于2011年底作出生效的民事判决:某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应给付某华建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52余万元及利息。市中院于2012年初立案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且拒不向法院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法院虽经多方工作,仍未能执结案件。
之后,市中院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金融机构、金融监管机构、政府部门等通报。自此,各大银行因被执行人失信而不再向其发放贷款,各政府部门因被执行失信而不同意其参与招投活动等等,被执行人的经营活动受到严重的制约,最终只能选择主动履行本案的债务。
【法律评析】本案被执行人之所以受到信用惩戒,主要是因其具有履行能力而不配合法院履行生效的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从如下几方面予以分析。
一、公布失信被执行名单信息的法律规定
2007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其中增加了一条,作为第二百三十一条(现第二百五十五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自此,《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法院可以在征信系统记录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信息,但并没有相应的实施细则配以执行,致使实践操作中的效果不够理想。
为弥补《民事诉讼法》的上述不足,更好解决“执行难”的困境,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6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具体操作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并已于2013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二、法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的法律风险
鉴于公布失信名单对被执行人有着重大的影响,《规定》对法院作出该项执行措施作出了限制性的规定,具体条件为被执行人必须是具备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且存在如下情形: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4、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5、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依据《规定》,法院一旦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将会在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录入被执行人的信息,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同时,法院还可能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方式对本院及辖区法院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对失信被执行人影响更为严重的是,法院会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使其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信用惩戒。
由此可知,一旦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的各项正常经营活动将会受到严重制约,如贷款、投标、工商年检等等。
三、企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救济途径
执行过程中,企业如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纠正,但需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本人到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则作出决定予以纠正。当然,如理由不成立,则法院将会予以驳回。
【律师建议】据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截至2013年11月4日,全国法院依职权共将31259例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纳入了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同时截止到2013年11月4日17时,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的点击率已超过18万次。由此可见,《规定》的执行力度较大,对企业正常经营有着重大的影响。
故此,为更全面保护企业的利益,在收到法院发出的《执行通知书》后,应重视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尝试主动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避免因错过履行期限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而受到信用惩戒,进而影响到企业的正常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