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律师行业诚信问题的若干反思
(本文发表于2011年10月《中国律师》杂志)
作者:肖胜方律师
(广东省律师协会理事,广州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主任)
近年来,律师因为出现诚信问题而受到律师协会的惩戒、司法行政部门的处罚、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事件时有发生。虽然不断有律师被追究责任,但是律师行业的诚信问题并没有因此而得到根本的改善。究其原因,主要是我们在律师行业诚信问题方面存在一些认识误区,以至于在律师监管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等方面出现一些偏差,并且即便是上述存在偏差的规定在实践中也未必得到非常严格的执行。因此,有必要对此予以反思、检讨和总结。
一、律师行业在诚信问题方面存在的错误观念
对于律师行业出现的一些违反职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现象,一些律师同行似乎并不以为然,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错误的观念。
(一)与其他行业比较,律师行业的诚信问题并不严重
有些同行虽然也对律师行业频繁出现诚信问题感到痛心,但是认为根据事物的发展规律和统计数据,各行各业发展到一定阶段都免不了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诚信问题在其他行业更加严重。
比如公务员系统有行贿受贿等问题,建筑工程领域有偷工减料等问题,食品卫生行业有地沟油、毒奶粉等问题,医疗行业有收红包等问题,连被誉为正义化身的法官队伍中也不时出现枉法裁判徇私舞弊等问题。因而,有些律师认为,律师行业存在诚信问题也可以理解,并且,与某些行业相比,律师行业的诚信问题还算比较好的,对此不必太过在意。
(二)国外同行也存在诚信问题,我国律师行业存在诚信问题无可厚非
有些同行认为,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随着律师行业规模的不断扩大,随着律师人数的不断增加,总是会出现一些害群之马,即使是拥有律师人数最多,规模最大,专业性最强,最具有品牌竞争力的美国律师行业,也有不少律师存在诚信方面的问题,美国人民对律师也是又爱又恨。经常被人们津津乐道的是,在美国的一条高速公路上,有一个巨大的人像广告牌,人像的头部已经没有了,广告牌上写着“美国最后一个诚信的律师”。
因此,中国律师行业出现一些诚信方面的问题也属于正常现象,没有什么大不了的。
(三)现阶段律师执业环境不佳,对出现诚信问题的律师应当予以宽容和保护
有些同行认为,现阶段我国律师的执业环境比较恶劣,很多律师生存艰难,在恶劣的执业环境下偶尔出现违反职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行为也可以理解,不应当将其一棍子打死,而应当予以适当的宽容和保护。
(四)家丑不可外扬,行业内部的处罚无需对外公布
有些同行认为,对违反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律师的处罚应当仅限于行业内部,不宜对外公布。原因在于,目前整个律师行业的社会地位和社会评价本来就与社会的期望不匹配,此时对外公布律师行业的负面消息不利于律师行业的发展;并且,从目前全国各地的实际做法来看,对律师行业的处罚记录也普遍没有对外公布,行业内部的问题还是应该在行业内部解决,家丑不可外扬,不应对外公布。
二、律师行业在诚信问题方面存在错误观念的原因
笔者认为,部分律师同行和各级监管部门的部分人士对律师行业的诚信问题存在上述错误观念是有其深层次原因的,以下从几个方面分别进行剖析。
(一)整个社会对诚信问题的容忍度普遍偏高
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期,一些行业不时出现这样或那样的诚信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相关方面也都绞尽脑汁颇费心思,比如时下比较流行的“几个承诺”:官员承诺不以权谋私,法官承诺不徇私枉法,警察承诺不刑讯逼供……再比如,一向惜墨如金的朱镕基总理为北京国家会计学院、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和厦门国家会计学院三次亲笔题写校训:不做假帐。
笔者认为,提出这些承诺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是承诺的内容却值得商榷。这些承诺本来就是其职业属性中的题中应有之意,根本无需承诺,而且这些承诺几乎都是法律和社会公众对该行业的容忍底限,一旦突破就要接受法律的制裁。这些承诺折射出现阶段我国整个社会的一种现象,那就是把及格当优秀,把不违法当优秀,对违法乱纪的行为的容忍度普遍偏高。
笔者认为,朱镕基总理不可能不知道,“不做假帐”是会计从业人员的基本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根本无需强调。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会计从业人员做假账已经成为当时经济生活中的突出问题,许多贪污受贿、偷税漏税、挪用公款、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等经济违法犯罪活动几乎都与财会人员做假账分不开,做假账的行为已经成为严重危害市场经济秩序的一个“毒瘤”。笔者相信,朱镕基总理一定希望国家会计学院培养的人才要有一流的职业道德水平,但是,面对当时整个会计行业做假账泛滥的客观现实,总理不惜三次题写“不做假账”的校训,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许是对会计行业普遍不诚信的一种无奈和妥协。
正是因为整个社会对诚信问题的容忍度普遍偏高,才导致一些律师同行对待律师行业自身违反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行为也抱着一种相对宽容的态度。
其实,其他行业出现诚信问题不能成为容忍律师行业出现诚信问题的借口。这又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看:一方面,其他行业出现诚信问题并不是理所当然的,没有人会认为食品卫生行业出现地沟油、毒奶粉问题是理所当然的,也没有人认为公务员就是要贪污受贿、法官就是要徇私枉法,这些行业的诚信问题也都是不可以接受的;另一方面,即使社会公众对其他行业的诚信问题已经几乎麻木,律师也不应当自降身价,拿其他行业的问题来宽容自身的不诚信行为,恰恰相反,律师行业应当对诚信问题提出更高的要求,尤其对待故意违反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实施“零容忍”。究其原因,本文第三部分将会详细论述。
(二)对国外同行的诚信问题存在认识误区
有些同行认为,律师诚信问题不是只有中国有,美国律师同行同样存在不少诚信方面的问题,这其实是对美国律师行业的一种误解。据研究发现,在美国,律师的职业操守和诚信水准历来被视为律师的安身立命之本,每一位想从事律师行业的公民都必须具备超越普通公众的道德水准。一方面,基于严格的考核和审查制度,存在道德和诚信问题的公民根本不可能进入律师行业;另一方面,一旦律师在公众心目中的崇高形象稍微有所下降,美国律师同行便会非常忧虑,进而开展深刻的反思和检讨。
比如,在我国,有些律师对交通违章、购买盗版书籍等“小事”不以为然,甚至很难找到从来没有闯过红灯或买过盗版书籍的律师,但是,同样的行为如果发生在美国,则会被认为是品行不端的表现,尤其如果从事上述行为的是美国律师,其必然会遭到整个行业甚至整个社会的不耻和鄙夷。美国律师行业在诚信方面的高标准由此可见一斑。
当然,在美国,确实也有在诚信方面出现问题的律师,但那只是极少数“人身伤害律师”(person injure lawyer,PJ),被人们津津乐道的在超市门口守株待兔,一旦遇到顾客摔倒马上跑过去递名片的也是这类律师,而这部分律师早已为美国律师行业和美国公众所不耻,我国的一些律师还以这些律师营销意识强而欲效仿,这种观念更加不正确。
(三)未认识到对个别律师的宽容和保护就是对整个行业的“残忍”
现阶段,律师执业环境的确不尽如人意,律师执业面临诸多困难,但是这不但不能成为宽容和保护不诚信律师的借口,反而应当成为制定更加严格的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助推器。试想,在律师行业的执业环境已经比较恶劣的情况下,如果律师再出现诚信方面的问题,岂不是更加授人以柄,对律师的社会地位和社会形象来说岂不更是雪上加霜么?!
因此,只有律师严格遵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客户乃至整个社会才能对律师满意,只有客户乃至整个社会对律师满意,才能提升律师的社会地位和社会形象,只有律师的社会地位和社会形象不断提升,律师的执业环境才会逐渐改善,才会形成有利于律师行业发展的良性循环。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对个别不诚信律师的宽容和保护其实是对整个行业的“残忍”。因为对个别不诚信律师的宽容和保护,不但是对不诚信律师以及潜在的不诚信律师的纵容,而且是对诚信律师以及潜在的诚信律师的伤害。
(四)未认识到不公开的处罚不具有威慑力
不公开处罚在短时间内固然有助于维护律师行业的形象,但是却不利于律师行业的长远发展。
律师最在意的是客户的评价,因为客户是律师的衣食父母,而行业内部无论如何处罚,只要没有对外公布,客户或者潜在客户一般不会知道,对律师的业务和声誉一般也不会有太大影响。
并且,由于对律师违反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处罚仅局限于行业内部,律师的违法成本不高,因而导致个别律师对于违反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处罚似乎有恃无恐,对违反职业纪律和职业道德更加肆无忌惮,这对遵纪守法讲诚信的律师是非常不公平的。
三、律师行业对待不诚信的行为应当实施“零容忍”
笔者认为,律师行业应当制订和执行严格的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标准,尤其对于故意违反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原因如下。
(一)律师肩负着神圣的职业使命
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在第七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讲话时指出,律师要做社会公平正义的保障者、法律尊严的维护者和司法公正的促进者;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也是我国律师肩负的神圣职业使命。
法律作为定纷止争的最后一道防线,关乎国家和社会的和谐和稳定。律师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保障者,就像公众人物的隐私权理应受到限制一样,律师理应在诚信方面成为整个社会的标杆。
律师一旦在诚信方面出现问题,必将对法律的公信力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害,如果蒙受冤屈的民众对法律这一最后的救济途径丧失信心,那就只能采取暴力极端的私力救济方式解决问题,这将直接危及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和安全,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律师必须具备崇高的道德水准和诚信水准。我们必须意识到,由于律师的职业属性使然,社会对律师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当然有更高的期待,我们也应当有更好的表现,否则我们就将真的沦为一般的社会中介组织。
(二)律师是客户身家性命的寄托
客户找到律师的时候,一般是最需要帮助的时候,他们会对律师产生高度的信任和依赖,甚至会将自己的身家性命托付给律师。而此时,如果律师不诚信,将产生灾难性的后果。因此,客户必然对律师的诚信水准提出更高的要求。
(三)律师与客户相比具有专业优势
与客户相比,律师具有明显的专业优势,很多时候律师的判断和决定将对客户的利益产生重大的影响,因此,律师理应对自己的判断和决定承担一种比一般人更加严格的专家责任,一旦律师利用这种专业优势损害客户的利益,应当受到比一般人更加严格的处罚。试想,如果连律师都信不过,客户怎样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呢?如果不能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客户还能通过什么途径维权呢?
(四)律师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地位与诚信问题息息相关
现阶段,我国律师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的现实地位与律师行业本应有的地位并不匹配。律师很少能够通过组织推荐参与国家和社会的管理,政府也很少主动购买法律服务,而是把律师当做解决问题的工具,当遇到麻烦需要律师时就把律师当做体制内的人来免费使用,忘记律师要靠律师费来维持生存和发展;而在平时参政议政的时候则将律师当做体制外的人,认为律师是通过提供法律服务盈利的中介组织,与商人的区别不大;即使偶尔有律师参与国家和社会的管理,也大多是以民主党派党员而非律师的身份参与。
这些现象说明,社会对律师的定位和价值的认可度还未达到律师行业应有的高度。有些律师同行对这种现状愤愤不平,但是,笔者认为,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固然有社会对律师行业存在的一些认识上的误解,包括对律师行业属性的不了解、不重视,甚至对整个律师行业抱着一种怀疑的态度。但是,我们也不得不承认,我们自身也的确还存在一些诚信方面需要改善的问题,别人怎么想怎么做也许我们可以施加一定的影响,但是我们不能去左右人家。我们所能把握的是,做好自己的事,在诚信方面严格管理自己,不留把柄,使得整个行业树立一种高标准的诚信形象,甚至超出外界对律师行业的期望。试想,如果我们律师行业对自身诚信的要求超出外界对我们的期望,那些指责我们的人不就无话可说了么?
为什么现阶段我国律师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的现实地位与律师行业本应有的地位不匹配呢?如前所述,虽然绝大多数律师都做的比较好,但是也存在极少数违反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律师,正所谓“一粒老鼠屎,坏了整锅粥”,正是这些极少数律师的不诚信行为,才导致整个律师行业的社会评价和社会地位因此受到严重影响,进而导致客户乃至整个社会对律师缺乏应有的信赖和尊重,最终导致律师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地位与律师行业本应有的地位不匹配。
对于外界如何评价,律师可能无能为力,但是却可以从律师行业自身开始反思和改进。只有律师行业对不诚信的行为实施“零容忍”,律师才能赢得客户乃至整个社会的尊重和信赖,律师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地位才能得到提高,律师行业存在的诸多问题便可以迎刃而解。因此,律师行业对待不诚信的行为应当实施“零容忍”。
综上所述,基于客户乃至整个社会对律师诚信问题高标准的期待和要求,律师行业必须制定和执行严格的诚信标准,尤其对于故意违反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实施“零容忍”。只有观念转变了,才能落实到律师监管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等方面,才能逐步解决现阶段律师行业存在的诚信问题;只有彻底解决了诚信问题,律师才能赢得客户乃至整个社会更多的信赖和尊重,才能拥有更好的社会形象和社会地位,才能更广泛的参与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才能真正肩负起维护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神圣职责,也才能为推动国家的民主法治进程做出应有的贡献。若此,则是律师行业之大幸、客户之大幸、社会之大幸、国家之大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