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劳动者原因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免责?
(作者:曾跃 律师、麦冬致 助理)
作者简介:
曾跃律师:曾跃律师执业以来处理了劳动法、合同法、房地产法、侵权责任法等多个领域的上百起诉讼案件;曾为多家大型企业提供人力资源管理策划和劳资专项服务,在办理疑难复杂、群体性劳资纠纷案件方面有着非常丰富的办案经验;曾律师担任多家大型企业的常年法律顾。曾律师特别擅长辩论,曾参加2010年广东律师电视辩论大赛并助广州队荣获团体三等奖;2010年和2011年参加广州市首届和第二届律师辩论大赛,个人均荣获“十佳辩手”称号,并协助胜伦队分别荣获首届和第二届广州律师辩论赛团体亚军;
麦冬致:广东商学院法学学士;2011年参加第二届广州律师辩论赛,助胜伦队荣获团体亚军,个人荣获“十佳辩手”称号;2011年参加广州首届检察官与律师辩论大赛,协助胜伦队荣获团体亚军。
司法实践中,劳资双方若未签订劳动合同,则劳动者一般都会提出双倍工资的诉求。而用人单位经常以因劳动者原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作为对双倍工资的抗辩。这种抗辩是否能够成立?这在目前存在较大的争议,笔者将围绕现行的法律规定和笔者曾经代理的一个案例进行介绍。
一、关于“双倍工资”的法律规定
关于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即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该条规定并没有任何例外性的规定。
而后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根据上述规定,即便是因劳动者原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仅仅是在一个月内可以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而不是因此取得双倍工资的抗辩权。
二、关于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一则案例
A员工入职B公司时,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A员工在双方建立劳动关系长达13个月以后离职并提起仲裁,主张B公司应当支付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在庭审中,B公司主张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在于A员工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本案中,笔者认为,即使能够证明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劳动者一方,用人单位仍不能免除支付双倍工资的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即使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也仅仅有权终止劳动关系而非免除支付双倍工资的责任。用人单位以因劳动者原因未签订合同来作为支付双倍工资的抗辩事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最后,法院采纳了笔者的观点,最终判决B公司应当支付A员工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三、对于用人单位的建议
1、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最好可以做到“先签合同后用工”。
2、已经建立劳动关系却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及时终止劳动关系
在已经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况下,若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拒不配合的情况下,笔者建议用人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否则可能将面临双倍工资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