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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消费陷阱如何依法维权

发布日期:2012-02-27

 

旅游消费陷阱如何依法维权

作者: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  王欣亮 律师

 

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每到春节、“五一”、“十一”等假期,许多人都选择外出旅游。但随着旅游热的升温,旅游行业却暴露出了各种各样的问题,旅行社高承诺低服务、三亚餐饮宰客、旅游观光变购物之旅、旅游期间发生意外导致人身财产损失等等,这些使得消费者乘兴而去、扫兴而归的事情时有发生。本文主要是指出旅游消费目前存在的陷阱,并指导消费者依法维权。

 

一、旅游消费的八大陷阱

  1、“低价”揽客。旅游市场竞争激烈,旅行社为拉拢客源纷纷打起价格战,推出充满诱惑力的“特价”、“超低价”来吸引消费者,价格虽然降低了,但运作成本却是固定的,随之而来的自然是旅游服务质量的缩水,同时变相增加如购物、景点门票等其他项目来增加消费者的开支。

  2、合同陷阱。有些旅行社店大欺客,在与消费者签订的合同上玩文字游戏,利用合同来限制消费者的权利,加大消费者的责任,对自己的义务则写的很模糊,很不具体,为日后解决纠纷埋下了伏笔,以此来规避责任、逃避风险。

  3、观光陷阱。到达旅游地点后,目前存在不少地陪导游以临时变更路线、增加自费项目为由强制消费者消费,同时用增加购物次数、延长购物时间来压缩旅游景点的观光时间。名为游览,实为走马观花,消费者根本没有时间真正去欣赏景色,观光游成了购物游。

  4、购物陷阱。在旅游区购物时,消费者往往容易被导游的言语蛊惑,导游们往往以能找到货真价实的购物点为由,诱导消费者前去购物,消费者在享受“物有所值”的同时,导游也从购物点拿到了丰厚的回扣,消费者实际买到的也可能是质次价高的假冒伪劣产品。

  5、食宿陷阱。报名参团时,旅行社的介绍一般都是所谓的“标准餐”、“准三星酒店”,但实际上旅行社往往会在食宿方面进行成本控制,降低标准,减少开支。至于是否吃到标准,只有旅行社和饭店清楚。住宿上,等消费者到了酒店,却可能是连星级都没有的小旅馆,即便是三星级的宾馆,也可能是距景点和市区较远、出行不便、年久失修的宾馆。

  6、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有些旅行社在广告宣传页、行程单上罗列出许多景点,甚至还打出了“免费赠送景点”的招牌,消费者看似获得超值的服务,殊不知这些景点本来就是免费的。

  7、私自转()团、卖团。有些旅游线路由于报名人数较少,难以成团,旅行社这时为了留住消费者赚取费用,在未征得消费者同意,甚至在消费者根本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旅游者转并给其他旅行社,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也为将来出现纠纷、互相推诿埋下隐患。

  8、转嫁矛盾、混淆是非。有些旅行社利用消费者法律知识、旅游政策、旅游常识的欠缺,把其业内的矛盾纠纷,转嫁给消费者,以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为代价,达到维护自身利益的目的。

 

  二、旅游消费应当注意的事项

鉴于以上种种旅游消费陷阱和存在的问题,广大消费者在报团旅游时,应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1、旅行社的选择。要选择信誉好、规模较大的旅行社或旅游部门的会员单位,同时,要查看旅游公司有无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资质。

  2、旅游合同的签订。合同的签订是旅游前最重要的一个环节,消费者要对合同条款仔细琢磨,确定其真实意思;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都要了解清楚、约定明确;对吃、住、行、游、购、娱六大方面其中的细节如:住宿标准、旅游路线、景点安排、饮食、接送服务等以及可能出现的情况都要做出明确而具体的约定;对于模糊不清、表述不明的条款要在补充约定中注明其真实意思。不要一味地考虑价格因素,以防掉入不法旅行社的“低价陷阱”。

  3、购物需谨慎。在景点购物时,要货比三家、辨析真伪后,再以合适的价格购买,对自己拿不准、没有把握特别是价格贵重的物品更要谨慎、理智购买,防止上当受骗。如确需购物,一定要向经销者索取购物发票或服务凭证等。

  4、签订保险合同。出游前,查看旅行社是否代消费者同保险公司签订了旅游《意外保险合同》,以防止出现风险后而没有保障。消费者要增强保险意识,适当购买意外保险,以免出现意外时,造成损失却无法弥补。

  5、旅游多留心眼,及时保留证据。旅游过程中,消费者要注意导游是否按照旅行社的计划安排行程,是否有擅自增加项目或中止导游活动、兜售物品、索取小费等问题。旅游过程中,导游对可能发生的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活动,是否履行了警示和说明的义务,是否采取了有效防范措施。此外,还要注意导游是否具有导游资格证等问题。

6、树立时间意识,掌握最佳维权期限。当消费者在旅游过程中权益受到侵害后,事后应及时向旅游主管部门投诉、反映或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以法律手段维护自知合法权益。同时,依据国家旅游局2010年《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进行旅游消费投诉的,应当在旅游合同结束后90天内提出,不要因自身原因而延误了最佳的维权期限。

 

三、旅游消费争议的解决途径

旅游服务是一种多元化服务组合的无形产品,其质量的好坏不但取决于旅行社本身的质量管理和组团运作水平,还取决于各相关部门如交通、酒店、景点、餐馆等的管理水平及发展现状,甚至受自然因素和政治因素的影响。作为游客应意识到旅游消费的这种特殊性,在旅游质量事故发生后,持冷静的、分析的态度,积极寻求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

以往的新闻中,时常发生一些因航班延误、火车晚点等原因,造成旅行团行程受阻,游客采取过激行动,拒绝登机,拒绝上车,中断行程,现场索赔而引起的团队滞留问题。这类人为扩大事态或纠纷,往往使并不复杂的问题复杂化,自身的权益也并不一定获得最好的保护。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消费者无论寻求何种救济,均要妥善保存好合同、发票或收据、行程计划等相关证据,并可循以下途径解决纠纷:

1、对一般的旅游消费争议第一时间提出要求,及时与旅行社协商解决。

2、对于需要立即制止、纠正的损害行为的,消费者应当向损害行为发生地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进行投诉处理,如景点当地的旅游质量监督站等。如不是需要立即制止纠正的行为,则应向旅游合同签订地或者旅行社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进行投诉处理。

3、依据与旅行社签订的合同及相关法律规定,通过商事仲裁或法院诉讼的途径解决纠纷。

从以往的案例来看,消费者在旅游中遇到问题需要解决时,往往会受到旅行社的推诿处理,无法及时得到妥善解决,消费者只能是忍气吞声。因此,一旦发生了旅游消费纠纷,及早的寻求律师等专业人员的协助处理,做好取证工作,对于最大限度的维护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