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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条“新罪”,疫情期间易触犯

发布日期:2021-07-19

作者:郑明 律师

 

6月8日上午,广州市疫情防控新闻发布会举行,通报近日依法查处的违反疫情防控相关管理规定的案例。其中涉及两条罪,妨害传染病传播罪和袭警罪,属于新修罪名,尚未广为人知,值得注意:

案例一


祝某未如实告知医生近14天内的旅居史,隐瞒曾与确诊病例接触以及到过疫情高发区的事实,后被确诊感染新冠肺炎,至6月6日祝某被采取隔离措施前,其活动轨迹已涉及番禺区大石街辖内医院、便利店、什货店、水果店、球场等公共场所,导致大量群众成为密切接触者、次密接触者需要隔离观察、居家隔离,引发新冠肺炎传播严重危险。祝某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祝某犯的究竟是什么罪?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最高可处七年有期徒刑。

    

该罪名虽然过去也有,但《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作为定罪情形之一。

      

构成该罪需引起传染病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两者居其一即可。只要造成潜在的严重危险即可定罪,不需要造成具体多少人感染的结果。

     

该罪的主体,往往是事后被确诊”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新闻发布会通报的祝某即属于事后确诊病例。

    

如果行为人事先被确诊,后又抗拒隔离,进入公共场所,则属于“明知故犯”危害公共安全,则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

    

如果行为人虽然瞒报病情、旅行史、接触史,但事后未被确诊,则不符合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入罪条件,因为事实上不可能引起传染病传播或者传播的严重危险。但可行政处罚。

     

值得商家注意的是,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也可以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如果老板发现员工系病例或出现相关症状,害怕影响生意等而隐瞒不报,即使老板自己未被确诊,也可构成本罪。 


案例二


5月31日,海龙街居民吉某到疫情防控执勤点,要求离开疫情防控区。现场执勤民警耐心向其解释,按照13号通告要求不能离开疫情防控区,请其回到住处,并多次劝阻和警告其不得冲卡。但吉某仍强行冲卡,殴打制止其冲卡的民警和辅警,造成民警和辅警受伤。目前,吉某因涉嫌袭警,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吉某涉嫌何罪?袭警罪。


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前,该行为属于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修法后新增为“袭警罪”。即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适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暴力袭击的不是执行职务的警察,为了报复其执法行为而实施暴力袭击、拦截、恐吓等行为,则可按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寻衅滋事等定罪,并可从重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辅警也不可随意侵犯。疫情期间,广大辅警勇担重任,值得点赞。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辅警执行防疫任务时,其实际执行的是国家公务,可视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单独袭击辅警,虽然不构成袭警罪,但可构成妨害公务罪。

     

通报案例中,吉某强行冲卡,殴打民警和辅警,造成民警和辅警受伤。理论上,可构成袭警罪和妨害公务罪,实务中不实行数罪并罚,但会择一重罪处理。


   郑明 律师



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律协职务犯罪辩护专委会委员,广东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广东省刑事辩护首批入库律师,司法部中国法网驻网律师。曾在广州市检察系统长期从事职务犯罪侦查及行政管理业务。专业领域:职务犯罪风险防控与辩护、企业刑事风险控制、政府法律顾问、行政争议解决、法律危机应急处理、民刑复合案件策划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