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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伦刑事法律评论 | 疫情防控中涉及的重点罪名解析

发布日期:2022-05-25


近期,我国新冠疫情呈多点频发的趋势,境外输入和境内防控的形势仍然十分严峻。2022315日,公安部发言人李蓓在公安部线上新闻发布会表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隐瞒行程、扰乱诊疗秩序、编造散发虚假疫情信息、拒绝隔离治疗等涉疫违法行为,严厉查处网上制假售假、涉嫌非法入境输入疫情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扰乱医疗秩序、防疫秩序、社会秩序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持续营造安全稳定的政治社会环境。


为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2026日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20224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5个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本文将结合上述《意见》与典型案例,解析疫情防控中涉及的重点罪名。


一、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罪名解析:确诊的新冠病毒患者、无症状感染者等新冠病毒携带者、密切接触者,不服从隔离管理,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医疗机构负责人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高度传播危险的,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以案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之王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20211月,王某出现发热等新冠病毒感染症状,其未按疫情防控要求向村委会报告,且自行到药店买药服用,并到私营诊所输液治疗三日。期间,王某还出入市场、饭店、药店、政务大厅等多处公共场所。同月8日上午,王某前往北京市昌平区某医院发热门诊就诊并未如实回答其健康情况、行程轨迹等,致使医院未及时采取隔离诊疗措施。次日,王某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例。经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认,王某密切接触者共计927人,6人因其感染新冠病毒。法院认为,王某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冠肺炎疫情传播严重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以案说法:(2021)京0101刑初565号崔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202068日至10日,崔某在经营其位于北京市东城区的某诊所时,拒绝执行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传播的相关措施,违规接诊发热患者胡某,导致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胡某未能被及时发现、确诊以及采取控制措施,并进一步密切接触多人。法院认为,崔某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发新冠疫情有传播严重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二、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罪名解析: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隐瞒曾出现发热等新冠肺炎相关临床表现而入境,引起新冠肺炎疫情传播严重危险的,以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


以案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之曹某妨害国境卫生检疫案

20214月,曹某出境到某国期间出现发烧等症状,经购买感冒药服用后体温恢复正常。同月28日,曹某从该国返回,在入境口岸未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隐瞒其曾出现发热等新冠肺炎相关临床表现,其所住酒店存在多个新冠肺炎确诊病例,以及前往过某国多个疫情严重省市等信息。曹某回国后在集中隔离观察期间还违反隔离防疫要求,私自离开隔离房间与朋友接触。同月30日,曹某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例。曹某的行为先后造成459人被集中或者延期隔离医学观察;另造成29名海关口岸工作人员居家隔离14天,严重影响口岸监管工作。法院认为,曹某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新冠肺炎疫情传播严重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判处曹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三、妨害公务罪/袭警罪

罪名解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袭警罪定罪,从重处罚。


以案说法:(2020)京0106刑初1215号付某妨害公务案

202051日,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付某在北京市丰台区某检查卡口酒后滋事,推倒桌椅并坐在卡口谩骂,扰乱卡口秩序,造成多人无法按照防疫规定出入。过程中,付某因言语不和,用砖头击打正在执行防疫检查工作的街道工作人员高某头部,致高某右额部发际处皮下出血。经法医鉴定,高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法院认为,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付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措施,严重妨害防疫工作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


以案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之黄某袭警案

2021519日,重庆市万州区钟鼓楼派出所民警黎某某、辅警曾某某在疫苗接种现场维持秩序。在维持秩序期间,被告人黄某不听劝导,拒不配合,曾某某遂拉黄某左臂,欲让其离开防疫站大厅。黄某用雨伞击打曾某某头部,将其警帽击落在地。黎某某见状上前,欲夺取黄某手中雨伞,黄某又用雨伞击打黎某某头面部,致黎某某左眉弓外侧发际处受伤。黄某随即被黎某某、曾某某强行带出防疫站大厅,期间黄某不停用手抓挠黎某某和曾某某。经鉴定,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法院认为,黄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经构成袭警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四、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罪名解析:在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等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等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以案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之潘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案

202183日晚,潘某为恐吓群友,在江苏省句容市编造“王某,男,22岁,镇江市润州区人,202182日晚上7点半于润州区光明新村小区出发至溧水周家山,途经句容市梅花小区拜访亲友(08:30),紧接来到帕提亚广场中心露天小吃摊(09:00-11:00),次日到溧水检查核酸检测两人均为阳性,已被隔离,若有与上述时间地点相符的群众,请积极自我居家隔离并尽快与地方医院取得联系”的虚假新冠疫情信息,并将上述信息制作成视频后发送至一个46人的QQ群。后该虚假信息被迅速传播扩散至204个微信群,涉众逾万人,造成群众恐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法院认为,潘某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判处潘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五、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罪名解析: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以案说法:(2021)冀0929刑初71号王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20203月,王某某在没有索要任何资质手续及产品质量鉴定报告的前提下,以19.7万元的价格从庄某某处购进1.7吨伪劣熔喷布,在庄某某已微信告知其该批熔喷布质量不好的情况下,王某某仍以21.5万元的价格将该批熔喷布冒充合格产品销售给张某某(另案处理),后销售给制作民用KN95口罩的厂家。经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该批熔喷布属于不合格产品。法院认为,王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一万元。


六、非法经营罪

罪名解析: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以案说法:(2020)粤0103刑初1116号陈某非法经营案

20204月初,在新冠疫情防控期间,陈某以东莞市某公司的名义,通过熔喷布生产企业内部人员,以每吨54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向该公司购得两吨熔喷布后,将其中一吨交由东莞市某公司使用;同时利用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大幅度提高价格,将另外一吨熔喷布以61万元的价格倒卖给马某。同月中旬,陈某以广州市荔湾区某商行的名义,以上述手段以每吨49.9万元购得一吨熔喷布后,以每吨76万元倒卖给东莞市某有限公司。陈某通过两次倒卖行为非法获利人民币33.1万元。法院认为,陈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大幅提高价格倒卖熔喷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


七、诈骗罪

罪名解析: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以案说法:(2020)粤1303刑初220号邱某诈骗案

2020130日,邱某通过其微信向不特定人谎称有大量一次性医用口罩出售引诱他人购买,骗取被害人李某5140元人民币、被害人黄某9220元人民币。法院认为,邱某假借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其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犯罪,社会影响大,应予从重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八、寻衅滋事罪

罪名解析:在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以案说法:(2020)浙0825刑初31号王某某寻衅滋事案

2020211日,龙游县小南海镇村民王某某明知疫情防控期间不宜聚餐,仍执意宴请外村朋友。当日15时许,其将朋友送出防疫卡点时,对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劝导其戴口罩、疫情防控期间尽量不要宴请朋友聚集而心生不满。王某某将朋友送出卡点返回后,趁醉酒辱骂、殴打工作人员,导致二人受轻微伤。法院认为,王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随意殴打工作人员,致二人轻微伤,扰乱疫情防控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九、虚假广告罪

罪名解析: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规定,假借疫情防控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以案说法:(2020)沪0114刑初850号赵某虚假广告案

20201月,赵某以某组织的名义购买“圣净露”牌杀菌水并对外销售。赵某为推销“圣净露”牌杀菌水,在无事实根据和检验证明的情况下,超出产品说明书和原有检验报告明示的功能、用途,赵某在介绍该产品时,使用“可通过擦手、喷口、喷脸有效抑制病毒传染”“瞬间杀毒”“有利于全面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传播”“可抑制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传染”“在宁波市防控新型冠状病毒工作上取得明显成效”“解决防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口罩荒’问题”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描述。同时,赵某在微信中大量传播上述虚假广告宣传内容,致使多人因被误导、欺骗而向其购买“圣净露”牌杀菌水。法院认为,赵某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规定,假借疫情防控的名义,利用广告对商品作虚假宣传,且已对购买者造成实质性影响,赵某的行为已构成虚假广告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十、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罪名解析:在疫情防控期间,伪造医院等防疫机构的单位签章制作虚假的核酸检测报告的,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定罪处罚。


以案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之梁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案

20218月,梁某在经营某影音工作室期间,为牟取非法利益,伪造山西省岚县人民医院核酸检测电子专用章,用于制作虚假的核酸检测报告,并通过微信将伪造的核酸检测报告以每份5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用于应付疫情检查。20218月至10月底,梁某共为252人伪造核酸检测报告621份,非法获利3105元。法院认为,梁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用于制作虚假核酸检测报告,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梁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律师提醒

在防控疫情的关键时期,各类妨害疫情防控的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将会受到严惩。早在20201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通知,明确提出要严惩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以及疑似病症故意传播病毒、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治疗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广大公众需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应当积极配合参与疫情防控工作,主动报告,主动隔离,不要隐瞒,不要聚集,减少外出,就诊时要如实介绍自己的居住史、旅行史、接触史,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实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健康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