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责任

“不忘初心的热血”,“兼济天下”的胸怀

参与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建议的点点滴滴

发布日期:2022-03-24


2021111日,《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实施。做为一名法律人,在兴奋和欣慰之余,近二十年推动立法的一些过往在心中不断泛起波澜,促使我付诸笔端。


初心:促进社会诚信,将信息公开于阳光下


20033月,我甫一担任十届全国人大代表,马上提出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促进社会诚信的建议。200362日,我收到国务院法制办的《复函》,但总觉得言犹未尽,随即又给国务院法制办写了份意见:据知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问题已列入国务院2003年立法计划,建议首先应当明确何为政府信息,其次政府信息公布的例外情况有哪些以及如何界定?地方政府发布的《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一般都会列出如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或其他社会公共利益等对信息公开的例外情况。但何为个人隐私?何为商业秘密?何为国家秘密和其他社会公共利益?全部没有解释和界定。


(陈舒(左三)与十一届全国人大律师代表留影)


在实践中,由于房屋预售登记资料不能查询,房产商“一女二嫁”的情况多有发生;住宅小区规划不能在预售时查询,使不良房产商广告欺诈和乱改规划屡屡得手,造成纠纷多多,影响社会安定和正常经济秩序。据考察,事关社会诚信制度建立的信息资料,在保护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法律实践十分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如英美和香港)等,可以公开查询。希望政府信息公开办法能够给予一个明确的界定和规定,解决我国的诚信体系缺失的问题。


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当时我所提的建议意见还是非常青涩简单的,却打开了我研究关于信息分类公开及保护的思路。


令人欣喜的是, 200710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出台;2007101日《物权法》实施;200851日国务院出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各省相继出台《社会信用条例》;20140823日国务院公布《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最困难的关于动产登记公示的《国务院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和中国人民银行《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也都出台了。前述关于各类信息公开的问题,陆续得到解决。


没有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公共安全会有极大风险。


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政府在建立诚信体系的过程中公共利益相关信息应当公开,但是对私人信息也必须要保护,否则会极大影响个人作为社会主体权利的行使,甚至给公共安全带来极大损害。


就在2003年抗“非典”高峰时期,为有效控制疫情,国内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等设立了填表制度,要求乘客填写详细的姓名、家庭地址、联系电话、身体状况等。但许多人不情愿地填完之后,均把留给自己的那一份随手扔掉。多数人并没有如实填写相关内容。基本流于形式的填表后果,不能完全归咎于乘客“不配合”。在没有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情况下,填表人有理由担心自己真实信息一旦流入犯罪分子或侵权人手中,将给自己带来危险。    

    

据中央电视台20041016日播出的《今日说法》节目,某家企业在招聘会上不慎遗失了一位女求职者的求职登记表。犯罪分子捡到该表格,冒充企业招聘人员,对求职者实施了犯罪,并杀害了求职者。从法律救济角度来说,惩治犯罪分子剥夺生命权的刑法是很明确的。但家属能否对遗失登记表导致信息泄露的企业追究民事赔偿责任呢?当时有效的《民法通则》并没有涉及个人信息权利保护。所以,在当时提起追责是不可能的。


做为一名法律界的人大代表,我责无旁贷,必须要关注研究这个问题。经过学习和调查研究,2005年,我在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几点建议》,“检讨我国诸多法律中规定的‘个人隐私’其内涵和外沿,在任何法律中,都未能给予明确的阐述。”实际执行中就更是非常混乱。个人信息保护立法首先要考虑明确限制公权力对个人信息的滥用,并非仅仅是企业对个人信息的侵权。只有公权力率先垂范保护个人信息,才是人民的福音。我提出三方面原则,一是行政机关不应该保有秘密的个人信息记录,除非是为了预防或制止犯罪和保卫国家安全等;二是企业可以要求获取营销对象的个人信息,但要必须承诺仅为了营销等约定的合同目的;三是正确处理媒体信息公开、媒体监督与保护个人信息的关系。并提出了具体的细化意见。


此建议获得当时国务院信息化办公室热情诚挚的回复。


立法应特别保护未成年人的信息安全。


2006年全国两会期间,某知名网站披露一女童被性侵案件时,竟然公开了受害女童的照片,真令人气愤痛心。很感谢全国妇联维权部,在接到我的投诉电话后,立即采取措施,当天网站便删除了不当报道。


恰逢2006年《未成年人保护法》启动第一次修改。我积极参与其中,提出:“新闻、影视、网络报道,可能对未成年人成长有负面影响的应当对未成年人的影像、姓名、住址等采取屏闭保护。”该建议得到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我也一以贯之将相同理念在不同建议里提及并先后得到采纳。2016年《慈善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开展慈善服务,应当尊重受益人、志愿者的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受益人、志愿者的隐私。”


2019101日,国家网信办出台《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


教训惨痛!提出加快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有个案子,一直让我无法释怀。据法院判决,林明与周春梅2004年相识于网络,并通过视频来联络感情。考上大学后,周决定与林分手。林为找到她,在网上发布周受他恩惠却抛弃他的不实内容,掀起轩然大波。愤怒的网友很快搜出了关于周的一切详细个人信息,把她称为“史上最不义的女大学生”。林据此轻而易举找到了周,在她当面提出分手时,被林杀害。


此案教训惨痛,促使我再次提出加快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建议,刑法虽然做出了相关惩罚规定,但民法、行政法必须要配合做出相应的规定,以形成民法、行政法、刑法全链条闭环的完善保护。 


201212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明确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中收集、使用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20159月,在时任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主任黄龙云高度重视下,黄业斌副主任带领关于应对电信诈骗的代表调研组,走访调研了公安、法院和省内几大电信基础运营商,我也积极参与了调研。在此基础上,省人大于20151230日出台了《关于落实电信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制度的决定》,把住了基础电信服务的入口关。


2017101日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10条,明确规定了包括隐私在内的人格权保护,而第111条规定了信息保护,明确了个人信息的内涵与外延。


徐玉玉被电信诈骗猝死拷问政府机关网络安全基础治理。


2016年,徐玉玉以568分的成绩被南京邮电大学录取。同年819日,她被熊超等人以发放助学金名义骗走9900元;821日,她和父亲去公安局报案后,回家途中晕倒,心脏骤停,抢救无效离世。经公安侦查,徐玉玉信息是网络“黑客”从山东省高考录取系统盗取后转卖给诈骗团伙。徐玉玉案发生后,适逢《网络信息安全法》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我列席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四次会议,对该法第七十二条提出,就徐玉玉案暴露的薄弱环节,此规定对失责责任并不匹配。20216月出台的《数据安全法》第五章专门规定了“政务数据安全与开放”,应当说补上了上述缺憾。


《个人信息保护法》在万众瞩目和期盼中出台并正式实施了!做为曾参与了一点点工作的法律人,确实是十分欣喜。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数据已经是非常重要的社会财富。我们与“新冠病毒“的斗争,展现了大数据掌控在现代国家治理体系中发挥的作用。我国《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要以数字化转型整体驱动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治理方式变革,打造数字经济新优势。”


人类行为所产生的信息是大数据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中政大时建中教授提出: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与大数据技术的进步,数据处理的速度与规模都达到了我们难以想象的水平。移动互联网将千千万万个个体连结在一起,大数据技术通过对数据的生产、采集、存储、加工、分析、服务打开了智能生活的大门,为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便利。但是,智能的背后暗藏着对于个人的监控令人不寒而栗。各大软件在提供服务的过程当中或礼貌或霸道地获取了海量数据。在对这些数据的运用过程中,引发了许多值得探讨的问题。数据的处理过程涉及多方主体,数据权属的问题仍存在诸多争议。


我国大数据专家涂子沛则直接提出了《数文明》的概念。认为大数据已“成为并列于资本、劳动、和自然资源的新的要素禀赋”。


综上,个人信息保护与社会文明发展息息相关;与每个人的权利保护息息相关。为律师行业开辟了一片蓝海。希望我们用专业的行动,推动法律的全面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