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新冠疫情爆发,抗击疫情的战斗转瞬已有两年余。疫情反复无常且变幻莫测,战斗结束之日尚未可知,在疫情防控常态化的当下,社区成为疫情联防联控的第一线,作为社区的服务者,物业服务企业自然成为基层常态化防疫的重要力量。加强对物业服务区域出入口的管理是目前物业服务企业常用的防疫措施之一,本文将结合案例对这一措施进行简要分析,并对施行过程中潜在法律问题进行提示。
在黄某诉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案中,原告黄某因在骑车进入某小区时未遵守停车接受亮码、登记等疫情防控检查措施,被被告某物业公司值守保安骑车追赶,在保安伸手接触原告背部时车辆失控摔倒。后黄某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7501.3元。最终审理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为事发之时正值聚集性疫情扩散、防控形势严峻的关键时期,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依照有关政策要求派员值守、验码登记、阻拦冲岗,是履职尽责的体现,其行为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黄某在物业人员大声呼喊之际却加速骑行,最终导致摔伤,应自行承担相应后果,遂判决驳回黄某的诉讼请求。这一案例为2022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13个民法典典型案例之一,具有较高的实践指导意义。
目前各地物业服务企业加强物业服务区域进出口管理的具体措施包括实行进出人员、车辆登记制度、进出“测温亮码”、出入口24小时派员值班等,上述案例中法院认为执行这些措施是“履职尽责的体现,其行为没有过错”,无疑是肯定了此类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小区出入口管理行为的正当性。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这一规定为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对物业服务区域出入口的管理并要求业主予以配合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据。同时,随着疫情防控常态化,广州、上海、深圳、厦门等地纷纷出台关于加强物业服务区域疫情防控工作方面的政策文件,其中均提及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配合有关政府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宣传工作,可以采取进出人员、车辆登记、实行“测温亮码”通行、加强人员值守等措施。所以目前来看,物业服务企业响应政府政策,加强物业服务区域出入口管理有一定的法律依据。
但是,这一措施在当下施行过程中仍然可能存在一些法律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可以加强出入口管理并不等于有权实施封闭管理,不同地区存在不同做法。比如依据《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加强物业服务区域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征得业主同意,适当关闭、减少小区出入口,并强化值班值守。”但是在《广东省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疫情防控组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业管理区域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指引的通知》中则规定:“实施分区分级管理。高、中风险地区的物业管理区域实施封闭式管理……低风险地区的物业管理区域不实施封闭式管理。”故物业服务企业如认为需要对物业服务区域实施封闭式管理,需要查询当地有无相应政策要求或法律规定,如无相应规定,则不建议直接实施封闭管理。
第二,对于进出人员、车辆登记信息不可随意处理,否则可能涉嫌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从登记信息的项目到有关登记信息的后期处理,均应当限于疫情防控用途。比如登记内容应当限于姓名、体温、联系方式、车牌号、到访住址、进出时间、近14天旅居史等基本的、疫情防控必要的信息,身份证号、生物识别信息等信息较为敏感,则不建议强行要求登记或收集。对于收集上来的信息,建议留存一定期限以备查看,不应随意丢弃甚至于随意泄露给第三方。
第三,目前并无明确规定允许物业服务企业对拒不配合登记信息、测温亮码等要求的主体采取强制措施。目前部分地区出台的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引中仅有提及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限制非本小区业主或使用人及车辆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有关政府部门报告。故如果出现类似本文案例中不配合管理工作,强行进入物业服务区域等异常情况,建议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人员先予以劝阻,如有关人员仍然拒绝配合工作,则应考虑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如未按照当地规定切实管理到位,可能会承担一定的不利后果,包括但不限于扣除信用积分、行政处罚。目前各地均有新闻报道称部分物业服务企业因不能履行防疫职责被处罚,比如未配备测温设备、缺乏必要的消毒措施、未严格管理进出人员或车辆、未按照要求配备值班人员等。故建议物业服务企业定期自检,如内部人员工作是否规范到位、设备运转是否正常等,并对有关工作做好如实记录,保留工作痕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