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录用
1.用人单位发出录用通知后发生疫情,可否以受疫情影响不能办理入职手续为由,取消录用?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如用人单位单方取消录用,很可能被认定为违背诚信原则,在此情况下,可能需要赔偿因此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失。
对此,如确需取消录用的,建议与劳动者协商解决,考虑适当给予补偿费用,以降低法律争议发生的可能。
工时休假
2.员工因疫情原因无法上班,用人单位能否安排年休假或其他用人单位自设福利假?
这一问题需要区分两种情况处理:
(1)因政府依法采取紧急措施,导致员工不能返岗的,用人单位可以安排员工休年休假或用人单位自设福利假,按相关假的规定支付工资。
(2)因员工属于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等实施隔离措施,导致员工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不能安排年休假或其他自设福利假,而且,应当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
3.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隔离治疗期或医学观察期是否计入医疗期?
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隔离治疗期或医学观察期均不计算为医疗期。隔离治疗结束后仍需停止工作继续治疗的,自继续开始治疗之日起计算医疗期。
劳动报酬
4.因政府依法采取紧急措施,导致员工不能返岗,员工的工资应如何计发?
(1)对用人单位安排未返岗员工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按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2)对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在受疫情影响延迟复工期间使用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的,按相关假的规定支付工资。
(3)对用人单位未复工或者复工但员工未返岗且不能通过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参照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员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由用人单位发放生活费,在广州地区,生活费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其他地区则遵照当地规定执行。
5.用人单位因疫情原因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应如何发放工资?
(1)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可以与员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变更劳动合同,稳定工作岗位。
(2)如因疫情原因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员工提供的劳动,与员工协商新的工资标准;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员工工作,应当支付员工生活费,在广州地区,生活费应不低于当地最低标准的80%,其他地区则遵照当地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6.受疫情影响导致用人单位不能依法及时与员工订立或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时,应如何处理?受疫情影响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又应如何处理?
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与招用的员工不能依法及时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可通过协商合理顺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电子劳动合同一经订立,与书面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受疫情影响导致原劳动合同确实无法履行的,不得采取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的做法,用人单位和员工协商一致,可依法变更劳动合同。
7.政府解除管控措施后,员工未返岗上班也未请假,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建议用人单位先核实员工未及时到岗的原因,如因疫情或交通管制等客观原因未能到岗的,建议安排员工休假并补办请假手续。如无正当理由未及时返岗也未请假的,员工可能构成旷工,用人单位可依据内部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处理。
8.疫情期间,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用人单位能否要求员工待岗或经济性裁员?
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如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9.员工以担心感染新冠肺炎为由拒绝到低风险地区工作,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由于低风险地区的感染风险相对可控,如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到低风险地区工作,员工应服从用人单位的安排。如员工拒绝服从的,用人单位有权依据法律规定或规章制度进行处理,构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或《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除劳动合同。
10.员工以担心感染新冠肺炎为由拒绝到低风险地区工作,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由于低风险地区的感染风险相对可控,如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到低风险地区工作,员工应服从用人单位的安排。如员工拒绝服从的,用人单位有权依据法律规定或规章制度进行处理,构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或《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