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锦良律师2000年开始执业,自2003年以来专注于知识产权法律事务和公司法律事务,尤其擅长处理医药企业的知识产权法律事务,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医药企业的商标、专利、商业秘密、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法律事务筹划、专利无效宣告、侵权诉讼,以及医药企业的投资并购(含项目投资)及其尽职调查。 戴锦良律师执业期间,曾主办过一系列重大、典型的医药行业知识产权案件,例如:美国某制药公司与中国某药企“伟哥”文字、立体商标系列纠纷案【入选最高法院2009年度《知识产权审判案例指导(第二辑)》,作为最高法院已有最终结论性意见的37件典型案例之一,并入选北京一中院“2006至2010期间十件涉外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强力定眩胶囊”药品专利侵权暨无效宣告纠纷案【入选最高法院2011年度《知识产权审判案例指导(第四辑)》】、诺华公司“沙库巴曲缬沙坦/诺欣妥”专利无效宣告案【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评为该局2018年度“十大案件”】、百事美施贵宝公司“阿哌沙班” 和“沙格列汀”专利无效宣告案…曾代理过(或作为诉讼对象)的医药企业包括辉瑞(Pfizer)、施贵宝(BMS)、阿斯利康(AZ)、广州绿十字、海口奇力制药、江西银涛药业、哈药集团、陕西东泰等知名医药企业。 同时,曾就广东瑞昇药业、广州三菱制药、湘北威尔曼、南京威凯尔、南京方生和医药科技、广东一心药业、广东帅广医药、湖南尔康制药、广东中润药业等医药研发、生产和销售企业的股权投资项目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此外,为医药行业众多具体产品的投资、转让以及合作等提供尽职调查(含侵权调查)等专项法律服务,具有丰富的从业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