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企业资产处置,维护社会稳定
案情简介:
江门某饲料厂,是由原江门市某局1985年设立,经营范围是生产加工农资、饲料等。因为经营不善,该厂面对沉重的债务无法偿还,该厂的债权人和部分职工因为社保、集资款归还等问题数次激化矛盾,严重影响当地的社会稳定。为妥善处理债务和职工安置问题,并通过合法的方式结束该厂不死不活的现状,该厂经介绍慕名找到我所,希望我所能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妥善处理相关问题。
突破常规,效率至上
经过与该厂的代表深入交谈并了解了基本情况后,我所律师充分意识到:任务重并且关系到社会各个层面,任何一个环节处置不当都会影响整个企业处置!来不及与该厂签订委托合同确定具体收费事宜,我所主任肖胜方律师便立即组织在财务、劳动、企业处置等相关业务领域有专长的部分律师专门成立了项目组。送走当事人代表后,已经是晚上8点多了,项目组律师在吃过简单的快餐后,立即投入对整体企业处置方案、法规、风险影响、应对措施等研究。
驻点服务,彰显团队优势
我所律师介入后,为了更加全面的掌握相关详尽资料,减少往来江门与广州的时间,项目组律师轮流驻扎到江门,对该厂的工商登记资料、工商财务资料、资产状况材料、对外债权状况、对外债务资料、合同履行情况、职工状况资料、诉讼相关资料、保险等资料进行全面的调查核实。由于该厂成立时间长,相关资料的多、乱、杂、缺,项目组成员5人利用近半个月左右的时间,在对该厂10多年的资料进行认真细致的全部调查、核实、清理后,形成了对该厂处置的《前期调查报告》。值得一提的是:该厂也曾设想申请破产,但由于其对自身的相关情况缺乏基本了解,导致相关部门不确定该厂是否符合破产条件,并且担心破产后职工安置等问题无法得到妥善解决,影响社会稳定,领导班子并没有形成明确的解决方案。项目组成员努力工作形成的《前期调查报告》不仅充分彰显了我所专业、团队作战的优势,而且为制定该厂明确的处置方案奠定了基础。
排除干扰,优化实施处置方案
经过前期的调查了解,确定该厂债务5700多万元人民币, 而资产账面值只有不到2500多万人民币。为此,项目组律师制定了详尽的处置方案,并就方案与该厂交换意见后,双方签订委托合同,正式委托我所代理该厂申请破产。
法院在审查我所律师提交破产申请以及相关资料后受理了此案。但是,该厂的债权人在获悉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煽动部分不明真相的职工,企图影响方案的执行。为了不影响该厂破产处置方案,项目组再次就如何妥善引导职工,避免整体处置方案的搁浅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并制定了切实可行的职工处理方案,妥善终止了与部分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安抚了情绪激动的部分职工,为确保该厂整体处置方案顺利开展排除了干扰。
出具专业意见,顺利实施处置方案
进入破产程序后,项目组会同财政、劳人、监察、计委、国有资产管理局、审计局、税务局组成的破产清算组接管了该企业。在申请破产案的审理中,项目组出具了数万字的《法律意见书》,为以下问题的圆满处理,再次凸现了专业优势:
A.对申请破产企业破产资产范围的认定。就该厂投资成立的6个持有“法人执照”的分支或销售公司大部分正在生产经营之中,对这6个分支或销售公司属于该厂投资及收益是否纳入破产资产的范围呢?项目组律师出具意见阐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0条关于“破产企业与他人组成法人型或合伙型联营的,破产企业作为出资投入的财产和应得收益应当收回”的规定,应当对其6个分支或销售公司现有资产进行清理和评估,依法收回该厂的投资和收益。法院在审理中全部采纳了项目组律师的法律意见。法院对上述意见的采纳,使得一些债权人开始合作,促进了处置方案的进一步实施。
B.出具法律意见对抵押债权优先受偿进行解释,回答债权人会议的疑问。在42户具有资格的债权人中,某商业银行是最大的债权人,债权总金额为3500万元(不含利息),占该总债务的61%。法院审理认为抵押贷款合同事实清楚,内容合法,为有效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规定和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二)项“债务人或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的规定,银行对抵押债权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C.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保证案件顺利审结。由于我国的社会保险机制尚未完善,因此对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问题是国有企业破产中的难点,处理不好,不仅会对社会造成不安定因素,而且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审理。法院在审理此案中,一方面积极想办法,用拍卖收回的部分资金维持破产企业职工生活的必要费用;另一方面协助政府妥善安置企业职工。为使安置工作有保障,对该厂实行整体拍卖,资产与职工同时接收,经过项目律师、该厂职工代表、港资公司多次协商,促成了港资公司与原职工达成协议:原该厂职工自愿与该厂协议解除劳动合同,职工放弃主张支付劳动补偿金,某港资公司接受全部该厂的职工,并承诺将职工原来的工龄计算入本公司的劳动年限内,由港资公司出资570万元,整体购买该厂,不仅使破产企业职工得到妥善安置,而且保护了最大债权人银行的合法权益。
鉴于银行优先受偿后,破产财产已不足以支付其他债权人的债务,其他债务人按比例分配剩余破产财产后,法院宣告该厂申请破产一案的破产程序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