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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扎实、丰富的理论功底,获得最终胜利

发布日期:2011-05-08

 
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扎实、丰富的理论功底,获得最终胜利
案情简介
1996年10月5日,原告中国物资开发投资总公司(以下简称物资公司)与被告佛山塑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塑料公司)、塑料三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塑三厂)签订《关于归还原佛山聚酯薄膜公司股东本金及贷款的协议》,约定:佛塑三厂向物资公司归还原佛山聚酯薄膜公司(以下简称聚酯公司)“股本金”39.36万元,贷款460.64万元,贷款利息75万元,合计575万元。协议还约定,在佛塑三厂支付完物资公司上述款项后,协议自行终止等条款。
协议签订后,佛塑三厂并未按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经物资公司屡次催要后,只是于1998年7月3日归还10万元,2000年1月3日归还3万元。佛塑三厂于2000年变更为塑料公司的分公司。在2000年6月13日,塑料公司向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函中,承诺原佛塑三厂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由塑料公司继受,所签订的经济合同、法律文书由塑料公司继续履行。之后,塑料公司分别于2000年7月13日,2001年12月17日向物资公司各归还2万元。因此,塑料公司累计向物资公司归还18万元,尚欠本金565万元及其相应的利息。1997年11月7日,经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聚酯公司被宣告破产还债。同年11月12日,物资公司作为聚酯公司的债权人,通过申报债权参与了聚酯公司的破产清算,并从中受偿了1369229.15元。
综上,本案物资公司原债务人已经破产清算,物资公司并不清楚是否可以继续就债务向塑料公司债权?并且本案债权即将过诉讼时效。
选择律师,精挑细选
2003年底,基于核销债务的目的,物资公司同时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地,向十余家大型、知名律师事务所公开招标,确定是否委托律师事务所通过诉讼方式追索到期债权。
上述律师事务所在研究了全部资料后,部分律所认为根本无法主张,因为债务人已经破产,并且物资公司参与了破产分配;还有部分律所虽然模糊感觉可以尝试诉讼解决,但是没有提出具体可行的方案。
肖胜方律师在认真研究本案全部资料后,查阅了大量的相关法律规定和法学理论,提出了长达8页纸的诉讼方案和诉讼思路分析,大胆提出本案债权可以运用并存债务承担理论向塑料公司主张债权。通过与物资公司进行了充分沟通和交换意见后,最终物资公司被肖胜方律师的敬业精神和专业能力折服,委托肖胜方律师代理本案。
精心策划,为成功做铺垫
由于塑料公司最后一次还款是2001年12月17日,所以本案诉争债权即将过法律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为此,肖胜方律师立即着手策划,利用当时物资公司职员在佛山出差的机会,以该员工以出差佛山,现在没有回程路费为由,于2003年11月26日巧妙的向塑料公司追回1万元。并策划该职员利用员工个人收取现金且没有凭证无法获取物资公司信任为由,请求塑料公司协助并取得塑料公司财务部门盖章确认。至此,本案最急迫的时效问题得以解决。
条理清晰,表达清楚,说服法官,获得胜利
《合同法》只对免责性债务承担进行了规定,并未对并存债务做出明确规定。本案中塑料公司向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函中,承诺原佛塑三厂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由塑料公司继受,所签订的经济合同、法律文书由塑料公司继续履行。根据法学家王利明的并存债务承担理论,物资公司可依据该承诺要求塑料公司承担佛塑三厂的债务。但是,这种理论只是体现在法学著作上的,并没有在《合同法》上明确规定。
案件是否可以胜诉的关键集中到:审理该案的法官是否了解并存债务承担理论,是否采纳该理论判案?
为此,肖胜方律师查找了大量的关于并存债务承担理论的法学著作、资料,收集了大量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的判例向本案的主办法官提交,引导法官采纳并存债务承担的法学理论,借鉴了相关判例审理本案。功夫不负有心人,一审法官采纳了肖胜方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支持了物资公司的诉讼请求。
该案的胜诉,物资公司认为是肖胜方律师完成了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佛山中院也把本案作为经典案例放在佛山中院网上供大家学习交流;主办案件的法官也被该院推荐为勇于学习并运用新知识办案的典型。物资公司原本通过试试看,如果败诉就根据判决做坏帐核销的委托决定,因为选择了优秀的律师,优秀的律师运用了正确的理论,使得本案取得了意外的结果。特别值得强调的是,本案是在我国法院目前为止利用法学理论而不是具体的法律条文作为判案依据的第一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