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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抑制药物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发布日期:2022-03-22


基本案情

ZL201110029600.7号发明专利是诺华股份有限公司于2003116日申请并于201548日授权公告的一项药物组合物发明专利。其名称为:“含有缬沙坦和NEP抑制剂的药物组合物”。


201745日,本律师作为A公司的代理人以“涉案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原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涉案专利无效。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审理后,决定宣告涉案专利全部无效。后,专利权人诺华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先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2021630日,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生效判决,驳回诺华公司上诉,维持原判,涉案专利全部无效。


至此,在经历了无效宣告请求阶段、一审、二审阶段,在长达4年时间后,本案终于结案,涉案专利被宣告全部无效。


典型性

1、社会影响大。涉案专利系“诺欣妥”药物组合物专利,该药物于20157月在美国获得FDA批准上市,并被欧美心衰指南列为一级推荐用药,被估峰值销售额达百亿美元;且,该药物于20177月获批进入中国市场,20216月,诺欣妥又获国家药监局批准用于治疗原发性高血压。


本案在处理过程中,受到药品行业的重点关注,在全国有着较大影响力。并入选了“2017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在知识产权界和生物医药界均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涉案专利的全部无效,更是为我国部分制药企业仿制“诺欣妥”提供了可能,给中国人民更快、更便宜地用上好药提供了可能。


2、案件的专业性强。本案是药物中组合物发明专利,需要具备极强的专业知识(包括药物领域和法律领域)。


3、案件所涉层级多,时间跨度长。本案件历经了无效宣告程序阶段、一审阶段、二审阶段,长达4年多的时间后终于结案,并最终取得了完全的胜诉。


4、案件导向性:本案中进一步明确了: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在申请日后欲通过提交实验数据证明其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创造性时,补交实验数据所证明的技术效果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专利申请公开的内容中得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