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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艰辛中奋进——律师宣传工作有感

发布日期:2011-05-07

 

 

在艰辛中奋进——律师宣传工作有感

 

作者: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主任 肖胜方律师

(本文刊登于2010年第5期《广东律师》杂志)

 

《广东律师》编辑部向笔者约稿,让笔者谈谈律师宣传工作的感想,笔者当时就答应了。然而这并不是一个轻松的话题,因此也耽搁了很久,时间忙是一方面的原因;另外一方面,是因为律师宣传工作存在很多无法名状的问题,让笔者无从下笔,感想体会很多,也无从谈起。这两天下决心空出时间,好好写点东西。在此写下几点感想,希望能引发一些共鸣与思考。

笔者从06年开始参与律师宣传工作,对律师宣传的酸甜苦辣,颇有感想。中国有一句古话“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律师宣传正好印证了这一句话。在律师行业的宣传中,正面信息少人问津,而像李庄、马克东等负面的报道,媒体记者们却十分及时,大肆渲染。为了迎合人们猎奇的心理,媒体报道在追求着“语不惊人死不休”的效果,“狗咬人不是新闻,人咬狗才是新闻”。“雷人”、“雷语”、“雷报道”才能吸引人们的眼球。也就是说,新闻报道为了吸引读者,扩大报道的影响力,创造媒体的经济价值,追求的是一种爆炸性的效果;而正面的信息,往往爆炸性不够,难以吸引人们的眼球,所以也难以及时得到媒体的关注。记得有一次在广州市律师代表大会当中,部分代表提出宣传委应当抓住一些先进典型进行大力宣传,来抵消负面信息对于业界形象的影响。比如说对刚刚被评为广州市十大杰出青年的雷建威律师,相关宣传工作并没有跟上。而在事实上,他们并不清楚,我们宣传委在此前已经开展了一些工作。比如说我们主动与《中国律师》杂志进行了联络和沟通,《中国律师》也刊登了雷建威律师的先进事迹;同时,为了表彰雷建威律师,我们专门召开了新闻发布会。但由于前述原因,媒体的积极性并不高。许多人不明白“对于负面的信息,媒体往往及时,甚至不请自来;而对于正面的信息,尽管我们主动和媒体进行沟通和动员,但报道往往会滞后,甚至不作报道”这一新闻规律。所以,尽管我们对此已作出最大的努力,外界依然会存在一些批评与质疑的声音。

媒体这种追求发行量、追求经济价值,发掘猎奇报道的做法,使民众产生律师都是“唯利是图”、“为富不仁”、“助纣为虐”的误解,这对律师行业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面对上述现状,业界同仁缺乏一个正确的认识,有的人谈媒体色变,认为媒体都是“麻烦的制造者”。笔者认为,加强与媒体的合作,展开常规化的合作宣传,是打破律师宣传工作僵局的关键。对于现在媒体追求发行量、追求经济价值,发掘猎奇报道的做法,我们十分理解,但这就是传媒市场的现状,我们都无法改变。一味地责备媒体制造事端,对律师行业的宣传工作一点好处都没有。我们要摒弃成见,主动谋求与媒体的合作,与媒体进行有效的资源置换,为律师的正面宣传工作打开缺口。我们认为,律师宣传工作也要“有活动,要折腾”,例如举行律师与公诉人辩论大赛,引导媒体采访;利用广州律协成立20周年活动的契机,以及媒体关注的焦点——“民生”和“维稳”,吸引媒体的主动报道,扭转律师行业正面宣传“话题性不足”的局面。此外,律协也应积极主动地与各大平面、网络、电视媒体记者合作、交流和联谊,形成固定的交流机制,便于日后的沟通和学习。广州市律协在五年前已经开始与广州各新闻媒体举行常态的联系交流活动,与媒体记者建立了友好的交流与合作关系,广东省律协去年开始也与各新闻媒体建立每年一次的会晤交流机制。相信通过多方面、全方位的主动出击,消除对律师行业的误解,甚至是敌对情绪,让更多人了解和接受律师这个行业,其实是“事在人为”的。

对于目前在律师宣传中出现过多负面信息的现状,有人认为,各行各业都会有负面的新闻,所谓“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面对负面新闻不必大惊小怪。然而,这种观念是有害的。民众对作为法律之师的律师具有很高的期望,律师要比其他行业的人具有更高的道德水准,过多的负面信息会阻碍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我们知道,某些部门与某些行业,媒体报道的负面消息更多,但由于他们有经费支持,能与媒体达成资源置换,所以可以不断地通过隆重的正面宣传,达到树立良好形象的效果。而事实上,广州律师业发展了这么多年,也涌现出不少的先进典型,比如说广州也曾评出广州市十佳律师,但由于观念上的原因,导致缺乏宣传经费的投入,使其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宣传,以至于行业内部也少有人知道,更别说行外了。

可见,加大对律师的正面宣传是十分关键的,要做好和做到位,需要很多技巧。然而,由于目前对律师宣传存在着一些观念上的问题,导致我们在工作上难以得到很好的支持。不少同仁认为我们过于注重宣传律师个人典型,对其他同样很优秀的律师不公平;而且,部分律师不赞成全体会员所缴纳的会费用于宣传某个个人。这些认识看似正确,其实不然。笔者认为,宣传工作是有规律的。律师宣传需要有亮点,有亮点才能得到媒体的关注。以广州为例,全广州市大约有6300多名律师,如果优秀的律师个体都得不到有效的宣传,那么,业界大多数相对普通的律师更加难以得到宣传。其实,宣传优秀的律师个体,其实就是宣传全行业。优秀律师的宣传能够起到示范性作用。榜样不仅是带动行业发展的标杆,而且具有更为深远的社会影响和意义。因为民众的信任和尊重、社会的认可和支持,总是从一个具体的、可感知的对象而及于抽象的、普遍的事物。因此,律师业的发展必须强化榜样的意识和价值,依托一批优秀的律师,以点带面动全局的发展。此外,将会费用于律师宣传,将有利于整体的行业形象,这些投入是值得的。作为律师职业的榜样,对于律师行业而言,是成功与进步的标志;对于广大民众而言,是法律服务质量的提高;对于社会发展而言,则是法治进程中一个成果。因此,律协为优秀的律师出钱出力做宣传,并不是某个个人的事情,而是通过正当宣传使品牌效应产生更为广泛的社会影响。这种宣传,是符合律师行业自身发展的特点的。

 此外,笔者还想谈的是一刊(律协会刊)一网(律协网)的问题。一刊一网是律师宣传工作的两大阵地,然而,据笔者了解,除了深圳律协宣传委有深度参与之外,各地律协在一刊一网上的宣传工作都交由秘书处来完成,宣传委几乎没有参与。作为律师宣传工作的重要部门宣传委,在一刊一网上应该有一定的参与度,为律师宣传工作献言献策。

 当然,在现阶段也有许多值得我们去学习的宝贵经验。例如广州律协正在建立通讯员制度,从各个律师事务所挑选政治素质较高,热爱并热心律师宣传工作的同行作为通讯员,把各个律师事务所中的先进典型、业务创新等优秀的业界事迹记录下来,放上媒体,加大对整个行业的宣传力度。同时,在律协内部各专门与专业委员会中也设立通讯员制度,尽量做到宣传无死角。

 其实各地律协都有许多成功的宣传经验,只是彼此缺乏交流。所谓“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省律协宣传委拟建议省律协从明年开始定期召开律师宣传心得交流会,进行宣传工作经验交流。希望通过建立一种良好的信息交换制度,把从各地取来的“真经”通过交流应用于全省的律师宣传工作当中。

关于律师宣传规范的问题也不容忽视。目前,全国、广东省、广州律协对律师宣传都有相关的规定,然而规范本身以及规范在执行的过程中,仍存在很多问题,以《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业务推广宣传行为守则》(下称“守则”)为例

对小问题,管得太严了。例如《守则》对律师名片的制作作出了很严格的规定,不得违反行业有关规定在名片上印制有关律师经历、专业技术职务或其他头衔及其他与律师执业不相关的内容。笔者觉得这是把西方业界成熟的管理模式套用在仍处于成长期的中国律师业之上。假如你是真的读了法学硕士或法学博士,在名片上写上又何妨。能够让他人更好地理解律师各方面的能力和专业素养,对律师个人和行业发展是有利而无弊的。当然,笔者并不是鼓励律师之间要通过卡片上的“花哨”来吸引客户。对于在卡片上瞎编乱造、以假乱真、损害行业形象的行为,我们是要坚决反对的。然而,《守则》对此过于“一刀切”,似乎对业内勤勉优异、学识渊博的律师同行造成不公平。关键在于如何把握这个度,这问题在日后需要进一步探讨。

对大问题,没管好。现在存在的状况是,有一些律师,其执业年限不足三年,也自称是资深律师;没办过几个大案的自称为知名律师;没有在专业方面获得同行认可的自称是精英律师;更为严重的,有些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竟在报纸、网络等媒体上对外宣称和暗示与司法机关有特殊关系。这些不实宣传,实际上就是一种不诚信的行为,对律师自己乃至对整个律师行业的良性发展是没有任何价值的。虽然《守则》明确禁止此类行为,但是类似的这种行为仍在网络上和报刊上大量存在。这些严重的问题,似乎没人去管。对于这些恃无忌惮的挑战《守则》权威的行为,其实更应对其加大管理力度。

写作至此笔者深深的感到,律师宣传工作是一项既重要而又艰辛的事业。笔者借用诗人王国维在人间词话中的一句话来总结笔者多年来对律师宣传的感悟:“众里寻他千百度,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