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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交通事故案件收集证据的技巧

发布日期:2012-11-16

 
浅谈交通事故案件收集证据的技巧
 
作者: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 陆宇星 律师、
        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  肖挺俊 律师
 
作者简介:
陆宇星 律师:陆宇星律师从业以来主要专注于劳动法、工伤、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民法及合同法领域的法律事务,共参与处理了百余起涉及以上领域的诉讼纠纷。陆律师除了从事诉讼业务之外,还担任多家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长期为公司提供日常法律事务的咨询与解答。陆律师参加广州市首届律师辩论大赛,荣获“十佳辩手”称号;曾接受《广州日报》、《南方都市报》、广州电视台等多家主流媒体的采访。
肖挺俊 律师:华南师范大学法学学士
 
前言:随着我国道路交通事业的飞速发展,交通事故发生率呈上升趋势,使得人们谈“故”色变。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受害人或其亲属往往因不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所需的材料而未能及时保存好相关证据,导致最终人身损害索赔失去了有力的依据,从而无法获得应有的赔偿。为了给予受害者以索赔取证的指引,本文特结合一则交通事故案例,详述交通事故发生后收集证据的技巧,以供受害人更好的收集好相关证据材料来索取应有的赔偿。
案例简介:
宋某系一位在广州务工的外地人,其已在广州工作了两年多,享有固定的收入。宋某家中父母亲均超过了60周岁,已无劳动能力,此外,家里还有一位刚满十岁的儿子。
2010年9月18日,宋某骑摩托车回家时于荔湾区逢源路段与迎面驶来的黄某发生碰撞,至其本人摔倒受伤。事发后,宋某被送往荔湾区某医院,之后转入南方医科大学附属医院进行住院治疗,经诊断,宋某的伤情主要有:1、左肱骨骨折并行内固定手术;2、脑出血;3、脑震荡;4、面部擦伤。在治疗期间,由于宋某受伤严重而无法自理,两名亲属便轮流照顾他,共住院了30天。出院医嘱要求注意休息,加强营养,定期检查。经交警部门认定,黄某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宋某无须承担责任。
 
一、       关于界定城镇与农村赔偿标准证据的收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的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在本案中,受害人宋某虽然来自农村,但其已在广州居住超过一年,故其可依据城镇标准进行索赔。对于宋某在广州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据,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去收集:
首先,宋某可要求用人单位出具工作证明予以证明,主要包括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单、考勤记录、职工花名册等;
其次,宋某可提供居住材料予以证明,主要包括暂住证或居住证;街道、居委会、小区出具的证明等;
再次,宋某可提供租赁材料予以证明,主要包括房屋出租人出具的证人证言、房屋租赁合同书、房租缴费收据等。
 除了上述证据之外,受害人宋某还可以通过收集各种缴费证明来进行佐证,如电费、水费、卫生费、物业管理费等等的缴费凭证;
 
二、关于医疗费证据的收集
在审判实践中,“医疗费”主要包括挂号费、检查费、药费、治疗费等费用。对于医疗费的具体数额,一般是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药费、治疗费等收费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予以确定。
因此,宋某应保存好以下材料:1、医院门诊病历;2、诊疗项目清单(包括各项治疗项目的清单、用药清单等);3、医疗费收费证明、医疗费发票;4、出院后医疗费用(包括购买药物费用发票或收据、检查费用发票等);5、转院治疗证明。
 
三、关于误工费证据的收集
根据法律规定,误工费是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因此,受害人宋某应收集以下证据:
1、住院证明(包括病历中记载的住院天数、医院单独出具的住院建议单、休假建议单等);
2、个人收入证明(包括劳动合同、所在单位出具的误工损失证明、个人纳税证明,银行的工资转账记录,社保缴纳证明等。如果没有固定收入的,则提供所从事的具体行业的证明,如劳动合同、日常工作记录、工作文件等);
 
四、关于交通费证据的收集
交通费是指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对于交通费发票,如亲属往来看望、护理的交通费票据等。包括但不限于的士票、公交、地铁票,飞机票、火车票等。
 
五、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的收集
根据法律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由此可知,对于住院伙食费的计算,其关键在于住院天数的确定。因此,受害人宋某可参照误工费第一项的住院证明提供相关的住院材料;
 
六、关于营养费证据的收集
营养费是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进行确定的。在本案中,由于宋某伤情严重而急需进补一些营养品,在诊疗过程中,宋某应要求医生在病历中记载需要加强营养,以便后期可追索到该项费用。另外,在出院、转院时也应要求医生在出院、转院证明中记载需要加强营养。
 
七、关于护理费证据的收集
护理费是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进行确定的。在本案中,宋某因伤情严重而无法自理,于是两名亲属对其进行轮流照顾。因此,宋某应注意从以下几方面收集证据材料:
1、在诊疗过程及出院、转院证明中,宋某应要求医院记载需要提供人员护理,护理人数一般为一至二人,如医院同意记载需要二人护理的则为最佳;
2、护理人员的误工证明,如单位出具的误工证明等;
3、护理人员的误工损失证明,具体可参见误工费第二项个人收入证明中所列项目举证;
 
八、关于伤残赔偿金证据的收集
残疾赔偿金是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来计算。
一般情况下,在出院三个月以后,受害人宋某便可以到伤残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伤残鉴定需要准备的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交通事故认定书或交警部门的委托书(委托人为交警部门);
2、当事人身份证;
3、病历在资料(包括出院小结、手术记录);
4、所有影像片(包括X线片、CR片、MRI,一般情况下,影像片包括手术前和手术后)。
因此,受害人应当保存好上述材料并提前准备好。
伤残鉴定机构收到材料后的七个工作日之内,其便会出具伤残鉴定报告,受害人宋某应当保存好该伤残鉴定报告,这将是主张伤残赔偿金的重要依据。
 
九、关于鉴定费证据的收集
在伤残鉴定过程中,鉴定机构均会出具鉴定专用发票,这是主张鉴定费的重要依据。因此,受害人宋某应保存好鉴定专用发票。
 
十、关于后续治疗费证据的收集
后续治疗费是指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等费用。在本案中,受害人宋某被诊断为左肱骨骨折并行内固定手术,一开始时,他利用钢板、螺丝钉进行了固定手术,这会涉及到恢复后拆除钢板、螺丝钉的医疗费用。对于该费用,受害人宋某可同时向伤残鉴定机构申请评估后续治疗费并保存好评估报告。
针对其他后续治疗费用,如护理费,受害人宋某可参照上述所列赔偿项目进行收集证据。 
 
十一、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证据的收集
根据法律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进行计算的。
在本案中,受害人宋某应收集其对未成年人(儿子)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父母)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户口簿、村委会出具的成年人丧失劳动能力证明、儿子出生证明、被扶养人的身份证等等。
 
结束语:在实践中,交通事故赔偿涉及项目众多,受害人亲属往往不清楚具体赔偿项目所需的证明材料而丢失了某些重要的证据,导致其未能得到应有的赔偿。因此,从上述宋某案例来看,我们要学会从发生交通事故开始便注意收集相关证据材料,使得各项索赔项目均有事实依据,从而取得最大化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