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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合规的视角看康美药业案

发布日期:2022-03-23


上周末,网上有一个爆炸性新闻:《A股最大财务造假案一审宣判:康美造假3百亿,被判赔2459亿》,这应当是国内证券史上最大的赔偿案了!


该案的基本情况是,2001319日,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证券代码600518(证券简称“康美药业”),2017420日、2018426日、829日,康美药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先后披露了《2016年度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


20181015日晚开始,网上陆续有文章指出康美药业可能存在财务造假等问题;同年12月,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康美药业涉嫌财务造假立案调查(粤证调查通字180199),20198月,中国证监会做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9119号),认定康美药业存在虚假记载(包虚增货币资金、虚增利润)、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等;2021218日,中国证监会又针对为康美药业出具年度审计报告的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1号),认定其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等情形,并对相关责任人做出了相应的处罚。


202012月开始,有投资者陆续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康美药业及相关责任人赔偿其投资损失等(相关内容本文从略),法院经过审理,做出了【(2020)粤01民初2171号】判决。法院判决认为,康美药业应对投资者损失共计2458928544元承担赔偿责任;马兴田、许冬瑾、邱锡伟、庄义清、温少生、马焕洲与康美药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马汉耀、林大浩、李石罗家谦、林国雄、李建华、韩中伟、王敏在康美药业赔偿责任20%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江镇平、李定安、张弘在10%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郭崇慧、张平在5%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正中珠江与康美药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杨文蔚在正中珠江承责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唐煦、陈磊、张静璃、刘清、苏创升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财务造假并不是康美药业独有的现象,但是本案有一个特殊的情况,就是判决个人承担赔偿责任的5位独立董事中,有4位是大学教授或副教授,他们都有管理学背景,且都通过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培训。


尽管本案尚未尘埃落定,仍给我们留下了很多的思考,笔者认为,作为一个上市公司,康美药业连续三年、规模巨大的财务造假,绝不是某个人或某些人所能做到的,而应从公司治理上进行深入的剖析。在此,笔者仅从企业合规建设的角度谈谈自己的看法。

合规是指企业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及其内部规章制度和商业道德的要求。企业合规管理本质上,是对于企业进行内部自我管理提出了要求,不仅要求其合法合规,还要求其要遵守企业自己制定的规章和社会承认的商业道德。

从广州中院的判决书、及在它之前的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来看,该案涉及信息披露不实、未尽勤勉监督义务、违法关联交易等……归纳起来,就是康美药业的公司治理存在着合规风险!


根据《新巴塞尔协议》的定义,“合规风险”指的是:银行因未能遵循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规则、自律性组织制定的有关准则、已经适用于银行自身业务活动的行为准则,而可能遭受法律制裁或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或声誉损失的风险。因此,合规风险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因为没有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制度,及相应的职业操守和道德规范,可能面临的法律制裁或监管惩罚,从而给企业带来的财产损及声誉受损之风险(本文采广义说)。


为使资本市场有序运作、健康发展,除了公司法与证券法之外,立法机关及证监会等相关主管部门还出台了不少相关规范性文件,如《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信息披露违法行政责任认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6——关联方披露》;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因此,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及运作必须符合这些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这些规范性文件,是合规义务的来源,也是企业识别合规风险的依据。


康美药业案从根本上说,是企业合规建设滞后,才给某些人创造了违法违规的机会,有人列了一个公式:不合规行为=权力+不良动机+业务机会,并把它视为不合规行为发生的“铁三角定律”,笔者很认同。因此,要实现对“权力”(此处“权力”应做广义理解)的约束、遏制某些高管的“不良动机”,就必须加强企业合规建设,让制度管人(无论他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还是董监高或其他普通员工),而要让合规建设真正落到实处,首先必须要强化合规意识!

合规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石,合规意味着组织遵守了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也遵守了相关标准、合同、有效治理原则或道德准则。但是,合规不是一个抽象概念,企业合规建设更不是搭起一个简单的架构及流程,作为一个系统工程,它是合规意识与架构、流程的深度结合! 

“外规内化”是企业合规建设的路径,笔者认为,“外规内化”有两层含义,一是内化为公司的规章制度,这是很多企业都能做到的;一是内化为全体员工的行为准则,后者更加重要,但是它又恰恰是最难做到的(从证监会调查与法院查明的事实来看,显然前述“外规”并没有完全内化成为相关责任人的行为准则)。笔者曾撰文提出《合规建设、意识先行》,强调没有入心入脑的合规意识,再完美的合规体系也只是一个“花架子”。在合规意识中,特别要强调责任意识、风险意识、底线意识,三者是缺一不可的: 


第一、责任意识

树立良好的责任意识既是合规文化建设的基础,更是对员工自身的保护,正所谓“尽职才能免责”。


第二、风险意识

风险意识就是要使每位员工清楚自己的工作存在哪些风险隐患,该怎样杜绝这些隐患,时刻保持警惕,从内心深处树立起一道防范风险的防火墙。


第三、底线意识

“潜规则”与“超越底线”是一对孪生兄弟,虽然“潜规则”并不是中国所独有的,但是,它在中国社会中的影响却是深远的,这是因为中国尚未形成对法治的崇拜,正如有学者所说中国企业形成合规文化的一大挑战,在于如何战胜潜规则文化。


1116日《北京青年报》在《康美药业案发出鲜明信号》一文中写道,此案示范意义重大,发出四大鲜明信号,:一是巨额民事赔偿“惩首恶”,二是“行刑衔接”,三是督促上市公司完善治理和规范运作,四是中介机构不尽责要担责。也间接点出了企业合规的问题。


一直以来我们把合规建设的重点放在涉外企业、国有企业,这本身并没有错,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近年来某些上市公司也是“不合规”的重灾区,它们在上市公司的光环下,却做着种种违规的事,而且因其涉及的受害人众多,带来的后果更加严重,无数血的案例再次有力地说明,合规风险是实实在在存在着的!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就康美药业案作出判决答记者问时指出,此次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示范意义重大,是落实新《证券法》和中办、国办《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的有力举措,也是资本市场史上具有开创意义的标志性案件,对促进我国资本市场深化改革和健康发展,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里程碑意义。


但愿康美药业案的示范,能引领资本市场重塑市场生态,引起企业界对合规建设的高度重视!


20211117


附相关法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五条 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影响或者意图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五)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八条 发行人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三、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违法行政责任认定规则》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信息披露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披露信息。

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服务,诚实守信,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独立作出适当判断,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四、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二十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忠实、勤勉、谨慎履职,并履行其作出的承诺。

第二十三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上市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依法履行董事义务,充分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和董事会议题内容,维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独立董事应当按年度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