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例核心争议围绕“含有缬沙坦和NEP抑制剂的药物组合物”发明专利的创造性展开,涉及医药领域专利审查的重点难点问题。该案例就如何在涉化学、生物领域专利案件审理中,正确适用“三步法”判断案涉专利创造性作出明确、具体的指引,强调:第一,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对相关发明创造是否具有合理的成功预期,是判断有无改进动机或者技术启示的考量因素,而非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考量因素;第二,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是否具有合理的成功预期,应当以其是否认为有“尝试的必要”为标准,而不要求具有“成功的确定性”或者“成功的高度盖然性”。
该案例核心争议围绕“含有缬沙坦和NEP抑制剂的药物组合物”发明专利的创造性展开,涉及医药领域专利审查的重点难点问题。该案例就如何在涉化学、生物领域专利案件审理中,正确适用“三步法”判断案涉专利创造性作出明确、具体的指引,强调:第一,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对相关发明创造是否具有合理的成功预期,是判断有无改进动机或者技术启示的考量因素,而非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考量因素;第二,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是否具有合理的成功预期,应当以其是否认为有“尝试的必要”为标准,而不要求具有“成功的确定性”或者“成功的高度盖然性”。
此次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是对戴锦良律师团队在知识产权领域深厚理论功底与精湛实务能力的高度认可。化学、生物医药等领域的专利案件,普遍存在技术事实查明难、法律适用难的问题,面对这些复杂挑战,戴锦良律师团队始终以扎实的法律功底拆解复杂技术问题,全力维护客户的商业利益,同时致力于通过个案推动法治进步,为科技创新主体提供更具预见性和实效性的法律保护。
未来,戴锦良律师团队将继续深耕知识产权前沿领域,不断提升专业能力,为激发创新活力、护航新质生产力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