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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读懂“断卡行动”背后的法律问题

发布日期:2022-04-08


202012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惩戒治理非法买卖电话卡银行卡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非法买卖“两卡”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加强行业监管,在全国范围内对涉“两卡”违法犯罪人员实施惩戒,深入推进“断卡”行动,全力斩断非法买卖“两卡”黑灰产业链条,切实敦促实施非法出租、出售、购买“两卡”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停止违法犯罪活动、投案自首。


一、何谓“断卡行动”中的“两卡”?

1,电话卡:包括三大运营商的手机卡、虚拟运营商的电话卡以及物联网卡。


2,银行卡:包括个人银行卡、单位银行账户、结算卡、非银行支付机构支付账户(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账户)。


二、何谓“断卡行动”?

非法买卖电话卡、银行卡已然成为了当下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及其他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手段,并形成一条黑色产业链。“断卡行动”就是专门针对非法买卖、出租、出售、购买电话卡、银行卡的行为进行依法惩戒治理,斩断非法买卖“两卡”黑色产业链,阻断电信网络诈骗及其他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专项行动。


三、“断卡行动”实施的必要性?

实施“断卡行动”是由于目前电信诈骗违法、犯罪活动频发,并呈现屡禁不止、愈演愈烈的趋势。电信网络诈骗及其他相关违法犯罪活动长期以来难以遏制,已经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严重侵蚀社会诚信根基,严重威胁社会治安大局稳定,成为了社会的一大公害。


而“两卡”作为犯罪分子实施电信诈骗的重要工具和手段,由于其便于携带、“实名不实人”等特点,成为电信诈骗及相关网络犯罪活动的重要根源。除了电信诈骗类违法犯罪活动以外,“两卡”还会被犯罪分子用于实施洗钱、网络贩毒、网络赌博等犯罪活动。由于大部分“两卡”是犯罪分子以非法手段获取的,通过“两卡”实施的犯罪活动往往难以追查和打击。为了打击网络电信诈骗及相关的违法犯罪活动,切断利用“两卡”实施犯罪的路径,实施“断卡行动”势在必行。

四、“断卡行动”的实施情况

20201010  ,国务院召开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决定自1010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断卡”行动。

  20216   ,工信部、公安部发布通告,部署依法清理整治涉诈电话卡、物联网卡以及关联互联网账号工作,明确禁止实施非法办理、出租、出售、购买和囤积电话卡、物联网卡以及关联互联网账号的相关行为。


20217月,工信部、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清理整治涉诈电话卡、物联网卡以及关联互联网账号的通告》,首批依法关停公安机关通报的涉案电话卡6055张,处置涉案关联互联网账号18552个,组织对1536.17万张“睡眠卡”等高风险电话卡进行了二次实人认证和处置。

  

20211122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断卡”行动进展,在“断卡”行动中推动行业风险整治,督促银行、支付机构清理长期不动户、“一人多卡”、频繁挂失补换卡等异常银行卡14.8亿张,对130余家商业银行和支付机构开展专项检查,暂停620家银行网点16个月开户业务。

  

202238   ,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提出,2021年全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公安部等出台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指导意见,协同推进“断卡”行动,起诉非法买卖电话卡和银行卡、帮助提款转账等犯罪12.9万人,是2020年的9.5倍。


五、出租、出借、出售银行账户的各类法律风险


出借银行账户不仅风险巨大,还属于违法行为。部分公众法律、风险意识淡薄,随意出借银行账户给他人使用,存在的隐性风险极大。今天,我们就来谈谈出租、出借、出售银行账户行为中潜藏的各种法律风险。

 

(一)民事法律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五条规定:“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即债务人借用他人银行账户从事民事法律行为,若债务人未及时向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债权人有权以债务人及银行账户出借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在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等案件中,银行账户出借人在特定情况下可能成为连带债务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以案说法:李某与刘某建立加工废铁业务关系。截止到20181121日刘某累计拖欠李某钱款1034647元,20181121日,刘某向李某出具欠条一份。此后,刘某仍未能按时给付加工费。法院查明,刘某向其朋友杨某借取银行卡用于收款,大部分货款由李某公司的财务人员汇入杨某个人银行账户。法院认为,杨某存在出借银行账户并与刘某之间存在资金混同的情形,故判决杨某应对刘某所欠李某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行政法律风险

1.依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支取现金。


(三)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


(四)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五)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


(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

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存款人有上述所列第六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

 

2.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对买卖银行卡或账户的个人实施惩戒的通知》(银发〔2019304号)之规定,如果个人存在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卡或银行账户的行为被上报惩戒,5年内将被暂停所有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5年内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同时其名下的微信支付、支付宝等平台也将被限制使用。

 

(三)刑事法律风险

1.诈骗罪

行为分析:如果持卡人明知他人在实施诈骗行为需要银行卡转账,仍将自己的银行卡借给其用于诈骗行为,持卡人的帮助行为则成立诈骗罪的共同犯罪,属于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可对持卡人以诈骗罪论处。

以案说法:20188月,秦某为实施“资金盘”诈骗,收取并转移诈骗得来的资金,让罗某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办理的三张银行卡,提供其使用。罗某通过提供银行账户给秦某使用获得好处费1000余元。最终,法院认定罗某明知秦某实施诈骗犯罪行为仍提供帮助,成立诈骗罪的共同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2.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行为分析:持卡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资金收取、转账等支付结算帮助,此类行为将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以案说法:20211月,谭某从事刷单挣佣金的兼职业务,工作内容为把银行卡绑定在微信上,按照“老板”的要求进行收付款并承诺每天给谭某支付100元的好处费。谭某使用自己的八张银行卡帮助对方转账2362383.88元,其中136000元已查实涉电信诈骗犯罪,谭某某共获得好处费500元。最终,谭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3.洗钱罪

行为分析:持卡人在明知的情况下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七类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提供资金账户以掩饰、隐瞒上述资金的来源和性质,该类行为构成洗钱罪。


以案说法:2007年至2012年间,张某明知陈某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先后开立6个银行账户,提供给陈某使用,共接收陈某从其个人及其实际控制的亲友银行账户转入的非法集资款项共计6.6亿余元。最终,法院认定张某犯洗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4千万元。

 

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行为分析:持卡人明知其借出的银行卡用于转账的资金存在异常,仍提供银行卡为上游犯罪(除七类犯罪外)的赃款转移提供帮助,该类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以案说法:20218月,李某向蔡某以转账的名义借用其银行卡,承诺会给蔡某转账金额0.7%的好处费。李某通过蔡某的手机银行转入多笔款项,再通过蔡某的微信、支付宝等将钱转出。最终,法院认定蔡某明知借出的银行卡用于转账的资金系异常资金,仍提供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账户及相应密码等身份资料为上游犯罪转移资金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论处,判处蔡某有期徒刑两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六、律师提醒


面对“断卡行动”深入推进,也为了有效防范生活中各类涉“两卡”法律风险,公民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要提高对自己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对自己的身份证件、银行卡、手机卡等重要卡证的保护要有足够的敏感度,一旦丢失要立即挂失,避免被不法分子利用。

(二)如果之前不慎遗失过身份证、银行卡、电话卡且出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去通讯营业厅、银行等相关单位查询名下是否有不知情的电话卡或者银行卡被他人非法使用。必要时,及时向公安机关反映情况。

(三)不要贪图小恩小惠,不出租、出借、出售自己的身份证件、银行卡、手机卡,以免对自己的个人征信造成影响甚至被牵扯到违法犯罪活动之中。


七、结


非法销售、开设电话卡和银行卡是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持续高发的源头,给国家及人民的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社会公众应当在国家深入推进“断卡行动”的背景下,进一步提高自身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坚决与非法贩卖电话卡、银行卡违法犯罪活动划清界限,齐心协力共同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上升态势,切实维护社会稳定,营造和谐幸福的生活环境。